刑事律师李扬博士:女硕士拒绝追求被杀,家属拒赔要求公正判决!

4月8日,今年30岁的周女士在山东泰山抽水蓄能电站有限公司上班,惨遭公司安全管理师刘某某当着两名同事的面持刀杀害。起诉书显示,刘某某先用腰包击打周女士头部致其倒地,又用单刃尖刀捅刺其胸腹部等部位多刀,用菜刀砍击其头面部多刀,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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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弟弟的文字如泣如诉,他写道:“姐姐脸上身上被砍二十余刀,心脏动脉破裂,脸上刀口狰狞,身上的血慢慢流尽,就这么惨烈地离开人世。那双瞪大的眼睛,充满迷茫、惧怕和痛的眼睛,谁能让她安息!”

4月20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死者系胸部遭锐器创致心脏破裂、胸主动脉及肺动静脉等断裂而死亡。

周先生介绍,案发后刘某某要求做精神鉴定。7月8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案时有无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消息来源:潇湘晨报、被害人峥峥的弟弟)

据悉,这已不是刘某某对周女士的第一次骚扰,此前,刘某某就曾持刀威胁周女士,将其带到青岛家中非法拘禁2天,并对其残忍施暴。但由于公司领导的施压及刘某某痛哭道歉的逼迫下,周家人放弃报警,周女士回家休假调整。

3月7日,刘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日后绝不纠缠周女士,也绝不以任何方式联系或接触,其父也写下承诺书,对周家人郑重道歉,承诺严格监督和管控好刘某某,不让其再伤害周女士。没想到,这次食言就要了周女士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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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某某构成何罪?情节如何?

显而易见,刘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并无减轻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发当晚,刘某某看到周女士从办公室出来,便开车上前,当着两名同事的面行凶,事后自行开车离开,全程十分淡定。而此前一晚,刘某某开车从公司北门进入,到行凶现场附近绕了一圈随后从北门出去,全程未停留。

从以上情节,我们充分看出刘某某并非激情犯罪,其踩点、蹲守的行为充分说明其属于预谋犯罪,主观恶性大,不应适用于民间矛盾、情感矛盾慎判慎罚的原则。且周女士家属表示不接受赔偿,刘某某并未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更无从轻之理由。

二、精神病患者就可以不承担刑事处罚吗?

精神病患者并非天然不须承担刑事责任,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需加以看管或强制医疗。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一直都是我国法律的追求,但罪罚相当、公正司法也是我们的座右铭。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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