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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墨垚

排版 / 小荆

导语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是指劳动者社会工龄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带薪连续休假。简言之,年休假是劳动者可自主安排休假的时间与方式,企业安排组织的集体活动并不符合法律劳动者可自由支配的年休假特征,故不能算作是安排年休假。

案件简述

2011年6月1日,原告钱某与被告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律所安排钱某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为期一年,钱某的月基本薪资为3000元。2012年6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钱某继续在该律所工作,但双方未签劳动合同。钱某称其月收入为基本工资8150元加饭补200元,律所认可该数额,但认为上述钱款均是其所服务的律师向其支付的。

钱某将该律所诉至法院,主张其工作期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时间共计11天,故对方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8445.98元。律所称其组织钱某所在的团队休假,安排钱某于2012年6月24日至30日至泰国度假7天、2013年6月25日至29日至北戴河度假5天,其所应得的年休假已经享受完毕。

终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对其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待遇,应当拥有依其自由意愿,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安排旅游不属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情况,而应属于用人单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判决结果:

本案中,某律所未能就上述事项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钱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该律所应支付钱某未休年休假工资8445.98元(8350元÷21.75×11天×200%)。

提示:

司法实践中企业安排集体度假是否可以抵扣年休假天数应当视情况而判定。对于以下情况通常不得等同于年休假:

1、 由企业统一安排度假的出行方式、时间、路线,劳动者只需要配合,不能体现劳动者的自由意志。

2、 此类集体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企业成员之间增强团队凝聚力,无法满足劳动者个人自由活动的休假目的。

3、 企业以度假方式取代年休假的,未与劳动者双方达成合意。

给企业的提示:

1、 企业安排年休假的应给予劳动者选择权。

即劳动者可以自行安排年休假,或自愿参加企业提供的度假路线,若劳动者自主选择跟随企业安排的集体度假,则可以视为年休假的行为,可以抵扣法定年休假天数。

2、 由企业统一安排职工年休假已经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并符合公示程序。

若企业已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若劳动者同意享受公司安排的体积度假活动,旅游期间视为公司安排年休假期间,并将该规定提前向员工告知或公示,使得员工清楚地知晓需要在享受公司福利待遇或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之间作出明确选择的,则可以算作年休假。

3、 企业安排外出旅游、报销旅游费用替代年休假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若不具备协商一致,则应属于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奖励或福利,因此不能与年休假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