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一名业主在出售自家房子时

买卖合同约定同意买家申请贷款支付尾款

该业主在过户3个多月后收到全部尾款

认为收款太慢

遂状告买家,要求赔偿损失?!

究竟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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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贷尾款到账慢

业主向买家索赔

1

2020年6月6日

黎先生与买家杨女士及其丈夫还有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约,约定业主黎先生将其位于虎门镇某商品房出售给这对夫妻,交易价217万元。定金20万元,首期款65.1万元,楼价余款151.9万元(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业主账户。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中介公司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内为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买家支付了首期款65.1万元。余款151.9万元由杨女士丈夫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再由银行划入业主黎先生账户。

2

2020年7月10日

杨女士称,2020年7月10日她丈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已批准,他们也于同月27日向虎门镇某银行递交了申请商业贷款31.9万元的所有资料。根据银行贷款工作人员与杨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26日告知杨女士,杨女士丈夫的公积金已批好,商贷部分资料分行录入中;于8月3日通知杨女士商贷已批;于2020年10月20日通知杨女士缴纳房屋评估费;2020年10月26日、11月2日、12月14日,杨女士多次问该工作人员贷款何时可批下来。

3

2020年9月22日

2020年9月22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月28日,杨女士将房产证交给银行。

4

2020年11月3日

还没有收到余款的业主黎先生比较着急。买家杨女士告知黎先生,银行是按到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之日开始计算放款时间,如黎先生需要,银行可以先发放120万元公积金贷款,元旦前再发放31.9万元商业贷款。

5

2020年11月6日

业主黎先生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120万元,后又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31.9万元。

黎先生认为,按一般二手房交易习惯,办过户手续后大概一个月最迟两个,业主就可以收到全部余款,买家的贷款金额不多,且银行已出了同意贷款通知,但他作为业主没有在两个月内收到余款31.9万元,故买家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6

2021年3月

业主黎先生向法院状告两位买家,要求对方支付其利息损失及维权支出的交通费500元。所谓利息损失,2020年11月3日为通知之日,给买家五个工作日宽限期,从2020年11月11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合计1600多元。

买家则认为,合同并无约定31.9万元的发放时间,且他们已在第一时间办理手续,并让银行先向业主放贷120万元,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银行何时放款并非买家义务

业主官司输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关键在于买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但本案买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01

业主主张买家迟延支付楼价余款31.9万元,但双方并无约定31.9万元的支付时间

02

买家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31.9万元的方式向业主支付余款。合同是这样约定的:“若因买方的原因造成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额度不足的,则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递件成功后缴交税费前支付给卖方。买方逾期支付的,则属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买家已于2020年7月27日向银行申请贷款,且银行同意贷款,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买家也及时向银行递交了房产证原件及办理房屋评估手续,在后续发放贷款过程中多次咨询银行放贷时间,已积极充分履行其合同义务

买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申请贷款的合同义务,且贷款已获批准,至于银行贷款何时发放,不属于买家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双方于2020年9月底过户,而业主于2020年12月底已收到贷款319000元,时间相隔三个多月,在二手房交易中该期间并不算长。业主以二手房交易中买方在过户后两个月内收到余款的交易习惯为由主张买家迟延支付余款,缺乏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

业主向买家索赔利息损失及交通费

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业主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

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建议:

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细则

在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尾款的二手房交易中,涉及支付首付款、银行审批贷款、过户后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等多个环节,风险点比较多,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各方应在合同中对相应环节的具体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

同时,交易过程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义务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在义务人依约积极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不应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如此方能营造公平安全和谐的交易环境。

来源 | 东莞日报

编辑 | 叶秀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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