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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逄政 俞琳 来源:检察风云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宣布国内P2P清零。经历了2018年以来的集中式爆发,P2P平台引发的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进入拐点。然而预防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仍是目前我国金融工作的重点,金融检察部门应当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金融监管政策,准确研判“后P2P时代”金融犯罪发案趋势,提高预见预判能力。

私募投资基金领域金融犯罪面临高发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经过备案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与公募基金面向的是所有社会大众,监管对其有透明化、安全性的严格要求相比,私募基金面向的是少部分高净值人群,这部分人群被认为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即便亏损也不容易造成社会动荡。

私募基金采用协会备案制,长期以来存在监管薄弱的问题,导致私募基金领域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隐患。部分私募基金虽然进行了登记备案,但在发行产品时,为片面追求资金规模,放弃对投资人的审查,忽视投资人的财富标准、投资经验要求,直接或变相承诺本息收益,实质上突破了私募基金的界限,变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些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甚至虚构项目,引诱投资人进行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处理基金资金时具有极大的自主性,为追求高回报,不按规定对资金进行托管,在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随意进行资金拆借,经常发生肆意侵占、挪用基金资金的情况。在私募投资市场上,基金管理人与上市公司相互勾结,集中资金优势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乱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颁发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及人员的10项禁止行为、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的“负面清单”,明确了私募基金为被投对象提供借款、担保应符合4项要求等等,全面对私募基金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与整顿监管。可以预见,在监管趋严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存量风险必将集中释放,更多漏洞与问题也会逐步显现,私募基金领域涉嫌犯罪面临多发、高发。

贷款类犯罪呈现增多趋势

相比大型企业多渠道的融资能力,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的困境仍然存在,贷款依旧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但由于目前多层级资本市场尚未形成,且金融机构“嫌贫爱富”,银行在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方面,仍然无法保持稳定充足的供给,P2P模式消失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在此形势下,部分借由消费贷、现金贷等模式进行的骗取贷款类、贷款诈骗类案件或将频发、多发。

消费贷款(以下简称“消费贷”)系商业银行针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各种费用的贷款,根据贷款用途,可以分为汽车贷款、住宅贷款、教育贷款、小额生活贷款等。金融行业竞争下,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大力推进消费贷款的发展。与传统的商业贷款相比,“消费贷”具有所需资料简便、申请渠道多样(很多通过手机端即可申请)、审核简单、资金到账迅速等优势,吸引了不少客户。不少中小企业经营者或个人通过虚构资金用途,提供伪造的材料,利用“消费贷”获取银行贷款后将资金投入商业经营。

在“消费贷”场景下,一些原本应当履行银行贷款资质审查“看门人”角色的中介机构,不但怠于履职,甚至主动成为骗取贷款类犯罪的共谋。一些中介机构、不法平台通过宣传帮助借款人解决“银行流水不够、收入不达标”等资质方面的困难,甚至帮助借款人伪造资金用途的材料,帮助借款人申请贷款,贷款发放后收取高额的包装费,或者截留大部分贷款款项,造成客户陷入套路贷的情况也多有发生。

2021年2月8日,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到,我国消费贷款快速扩张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忽视了消费金融背后所蕴含的风险,客户资质下沉明显,多头共债、过度授信等问题突出。2020年以来,部分银行信用卡、“消费贷”不良率已有明显上升的苗头。其中部分“消费贷”、信用卡透支的背后,实际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所以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提出不宜以消费金融扩大消费。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21年3月发布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贷中贷后管理等,并将于2021年5月31日前开展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的专项排查。”《通知》规定,银行在发放经营用途贷款时,应进一步加强借款人资质审查,对空壳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对信贷需求要进行穿透式、实质性的审核,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加强贷中和贷后资金流向预警,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将立刻收回贷款,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于协助借款人套用经营用途贷款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的“黑名单”等等。上述规定及其部署必将向刑事领域传导,一些以“皮包公司”名义申请的经营性贷款,或申请贷款后私自投入房地产领域的个人、企业将因被银行抽贷,导致偿还能力出现问题,面

临较大的刑事风险,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类案件或将呈现阶段性增长。

涉信用卡犯罪仍系打击重点

202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净网”行动,央行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专项反洗钱检查,大量涉信用卡类的犯罪被查处。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信息,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超3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1万名,打掉涉电话卡、银行卡犯罪团伙1.1万个。信用卡类犯罪在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打击重点。随着“断卡”行动、“净网”行动的开展,以及对电信诈骗、非法集资案件、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信用卡所涉及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必将受到惩处。

与此同时,传统的信用卡犯罪仍不容忽视。2018年,为解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多年持续高位运行的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平等保护持卡人和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以提高入罪标准、从严把握非法占有目的、规范有效催收等方式明确了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的原则,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呈断崖式下降。然而对于犯罪的打击应当呈连续性而非运动性,在当前银行经营性贷款收缩的政策下,以及前期累积的消费贷、现金贷风险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仍应引起重视。此外,随着第三方支付应用的普及,非法获取他人“支付宝”“微信”账户密码后,利用绑定的信用卡获取资金并使用的,以及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漏洞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的诈骗数量也不容小觑。

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案件多发

近年来,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案件高发。由于国内投资渠道有限,一些非法交易平台租用境外服务器非法代理境

外期货交易,声称高杠杆高收益,利用虚拟币进行资金跨境转移,吸引境内投资者入金交易。一些非法交易平台,借助交易软件分仓模式,非法提供股票配资业务,招揽客户进行股票、期权投资,非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此类非法经营类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投资人多,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随着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不断增大,网络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案件与传统的电信网络诈骗相结合,具有更大的

欺骗性。犯罪分子通过自行开设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发专用App、微信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以投资外汇、原油期货、大宗商品等为名,前端通过业务员打电话、QQ、微信等方式招揽客户,利用互联网技术的虚拟性和非接触性,让投资人难以判断其平台的真假,以多个个人账户作为入金渠道归集资金,但资金并未进入真实的证券期货市场,而是由犯罪分子控制使用。此类金融与网络交织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电信诈骗的升级版,在一定时间内呈高发趋势。

保险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的不断成熟,保险诈骗案逐步增多,或将呈上升趋势。

在财产保险方面,一是出现了针对政策漏洞实施保险诈骗的新情况,例如2020年5月,上海警方侦破本市首例通过虚构保险标的、伪造延误证明等手法骗取保险理赔金的系列案件,抓获嫌疑人27名,涉案金额2000万余元。二是车险领域保险诈骗易发多发。一些汽车修理厂尤其是个体经营户,为骗取保险理赔金,通过自行驾车碰撞,虚构交通事故责任

方、夸大车辆物损程度,骗取车辆保险理赔款。三是贸易融资领域,一些企业采用虚构贸易背景的方式进行贸易融资,并利用保险公司的贸易信用保险进行托底,当一方偿还不能后,即以虚假的贸易向保险公司申请巨额赔付。四是人身保险方面,2019至2020年,上海市各检察院处理了大量“人伤黄牛”保险诈骗犯罪。自2012年起,针对交通事故伤者,出现了以代理或买断协议等方式帮助伤者向保险公司索赔“人伤黄牛”。为了获得比实际损失更高的赔偿,通过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勾结,出具高于实际伤势的鉴定报告,并通过诉讼或调解等方式骗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尤为恶劣。

金融机构的职务犯罪不容忽视

2019年,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2020年,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讲话上,再次强调“要做好金融反腐和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强化金融领域监管和内部治理”,金融反腐力度持续加大。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案例及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2020年金融领域被查83人,其中59人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15人来自监管机构,剩余9人来自金融控股集团、信托公司、评级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主要问题集中在“利用信贷审批以权谋私”“对被监管机构的野蛮扩张大肆放水、监管失守”“违规经商办企业并通过与本单位开展业务谋取利益”等。

目前,司法实践中,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为数不多,占比不高。然而大量的金融犯罪案件反映出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规违法问题不容忽视。如在骗贷类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贷款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其资金用途与事实不符,仍予以发放贷款,有的甚至指使贷款人伪造贷款资料,与之同时出现的职务犯罪不容小觑。可以预见,随着金融反腐力度持续加大,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将会受到严惩,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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