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内各大航校陆续发布了2022年招飞章程。

对于向往蓝天的孩子来说,参与招飞仅是第一步。

被航校成功招录为飞行学员,并不意味着将来铁定就能成为飞行员。

学飞不易,“停飞”二字更是悬在每位飞行学员、家长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

今天航法君和大家分享一则飞行学员在校期间因个人学习表现问题被航校、航司决定停飞的事例

供后来者鉴之。

01

赵同学(化名)的高考成绩达到当年度的民航局划定的招飞录取分数线,并通过航司组织的招飞面试、体检、背调等程序,达到民航飞行学生录用条件。

而后,赵同学被国内某知名航空航天大学录取为飞行技术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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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一个月后,赵同学与航校签订签订了《飞行学生培养协议书》,约定:“赵同学是航空公司委托航校订单式培养的飞行学生,须服从校方分配,并和相应委托航空公司签订委托培养协议”。

同时该协议书还约定:

“校方负责定期向学员所属航空公司通报学员表现,并视实际需要,校方会同学员所属航空公司联合对学员进行综合考评,评定不合格者,按照校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而后,赵同学与某国营航司签订《培训协议书》,该《培训协议书》明确赵同学系该航司与培养院校共同确定的飞行学员,由该航司出资,XX航空航天大学组织实施培养计划。

该协议对于赵同学作为航司委培的飞行学员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学业、能力要求等进行了具体约定。

此外,赵同学与航司的《培训协议书》中还约定了学员因身体、学习、技术、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航校相关管理规定等原因中途停飞,则该航司不再予以接收,同时协议解除

02

入学一年后,刚上大二的赵同学就遭遇了停飞警告。

根据校方披露,赵同学一上了大学后就开始放飞自我,导致其课业惨不忍睹,绩点在学院的排名为全年级倒数第三(总共200多个学生)。

同时还存在经常性夜不归宿、爱说谎、群众基础差等突出的纪律问题和道德问题。

经过校方多次批评教育并与家长进行沟通,赵同学仍不思悔改,见效甚微。

最终,校方经讨论决定后,向委培航司发函,载明:

赵某在校期间学习意识淡薄,学习缺乏主动性,学习习惯差,且多次违反校方飞行学员准军事化管理规定,综合学生个人表现情况,校方建议委培航司解除与赵某的培养关系。”

随后,委培航司向校方作出回函。

委培航司表示已经了解学员赵某在校表现情况,经该航司飞行技术委员会审批,同意校方关于终止养成飞行学员赵某飞行技术专业学习的申请,请校方根据学员管理相关规定为赵某办理相关手续。

03

赵同学就这样被停飞了。

而在航司作出停飞决定后,赵同学终于幡然悔悟,他的家长也多次奔走,希望航校、航司能够再给赵同学一个继续学飞的机会。

经校方与航司进行沟通,航司最终未能同意赵同学的复飞申请。

见事情已成定局,学院向赵同学作出建议其转专业的告知函。

该告知函载明:

“鉴于你原委托培养单位XX航空公司已来函决定解除了与你的委托培养关系。由于没有委托单位,你将无法完成飞行技术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无法在飞行技术专业毕业。

学院建议你尽快转至民航学院交通运输相关专业继续学习。请你慎重考虑不转专业将导致的无法毕业、无法就业甚至退学的严重后果。”

04

赵同学对于其被停飞并被校方要求转专业一事不服,于是起诉校方。

赵同学向法院提出“确认校方作出的退飞处理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赵同学的起诉后,经过审查后认为:

校方作出《关于建议赵某转专业的告知函》的权利来源于赵某与校方签订的《飞行学生培养协议书》及校方与委培航司签订的《委托培养飞行员协议》的约定,这一举动并非是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校方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赵同学的起诉。

赵同学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校方作出退飞处理决定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赵同学的上诉。

05

赵同学被停飞的遭遇,可谓典型。

前车之鉴,不可不察。

建议各位飞行学员和即将参加2022年招飞的各位同学、家长们,能够慎重对待来之不易的学飞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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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说:

万一飞行学员被停飞,起诉航校有没有用?

实践中,导致学员被停飞的原因有很多种情况,自然不能一概而论。

具体问题,咱还得具体分析。

都看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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