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浙江省湖州市,男子大强(化名)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赵亮(化名)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他非但没将受伤的赵亮送至医院,反而带回家中隐藏,最终导致赵亮死亡。2021年10月24日,从法院获悉,大强被湖州市人民法院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当晚9点40分左右,大强和包括赵亮在内的三个朋友一起喝完酒后,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亮回家,途中遇到弯道时,摩托车与道路中心隔离花坛相撞,致使赵亮严重受伤。

大强为逃避法律追究,拦下过路的电瓶三轮车,把赵亮转移到自己的租房内,将他放在床上,然后锁上门,逃到大哥邓某家中,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大哥,并向大哥借钱准备逃回贵州老家,由于不知道赵亮是死是活,邓某便到大强租房查看,发现赵亮已经死亡,于是给了大强人民币600元,并骑摩托车把大强送到汽车站,帮助弟弟逃回贵州省,案发当晚大强在开往贵阳的火车上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赵亮系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头、胸、腹部联合损伤而死亡。

经安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大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大强的辩护人辩称,大强在车祸发生后,并未发现赵亮有明显的受伤特征,他带被害人离开现场是去休息,该行为不属于隐藏被害人,大强带被害人到租房后,被害人无心跳,已死亡,因此大强随手关门离开租房的行为,也不属于因隐藏被害人导致无法获得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即使认定故意杀人罪,也与一般的故意杀人有所不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大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邓某明知大强是犯罪的人,而为他提供财物,帮助他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法院一审判决大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邓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