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春树律师,今天,有媒体报道,山东女硕士遭追求者砍杀案即将开庭,被害女硕士家属今天发文称:家属将放弃民事赔偿,期待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据我了解,这起案件将于10月29日上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起案件发生在2021年 4月8日,30岁的周女士在一家公司上班,惨遭公司安全管理师刘某某当着两名同事的面持刀杀害。

起诉书显示,刘某某先用腰包击打周女士头部致其倒地,又用单刃尖刀捅刺其胸腹部等部位多刀,用菜刀砍击其头面部多刀,致其死亡。而这起血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竟然是被告人刘某某追求周女士未果而引发。

泰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等共计三项罪名起诉刘某某。而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况且,本案中,刘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周女士砍杀致死,应按照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我认为,刘某求爱不成,又威胁又拘禁,最后竟持刀将周女士砍死。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大。刘某在不具有自首等减刑情节下,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不得缓期执行。

通过了解本案的相关新闻报道我发现,被害人周女士此前一直没有谈过恋爱,面对被刘某某的骚扰和非法拘禁,周女士都选择了原谅,如果在周女士被非法拘禁之后就选择法律手段,也许不会造成后续的被砍杀悲剧。

所以在此,给大家一个启示,就是远离刘某某这样的人,谨防发生周女士这样的遭遇。

最后就是,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因此,也希望各个单位能够严格落实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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