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上君子”这个词指的是小偷,对于这种企图不劳而获的人,所有人都是深恶痛绝的。但不得不说,小偷还真算得上是个“高危行业”,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各种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小偷这种需要经常“飞檐走壁”的职业就变得危险了许多。

这些“梁上君子”们不光要偷偷摸摸,还得时刻注意脚下,一旦失足,就是万劫不复。2010年,浙江就发生了一起小偷坠楼身亡的事故,小偷陈某被户主李某一声厉喝惊吓到,十足从9楼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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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安徽人,1982年出生,事发当时刚满28岁不久。他从小就不爱读书,成天跟着一群狐朋狗友鬼混,后来陈某父母到浙江宁波打工,陈某一直闲在家里,于是父母便将陈某带到了宁波。

到了宁波之后,陈某还是跟以前那样游手好闲,到宁波好几年了也没份正经工作。2010年9月,陈某手头又没钱了,于是想着去“弄点”,他的这个“弄点”指的就是偷。他来到宁波之后,因为生性懒惰而找不到工作,于是经常干些小偷小摸的事。

9月5日,通过踩点发现江北某小区9楼的住户李某经常晚归,还经常因为应酬整夜不回家。于是陈某决定就偷李某的家里。9月6日凌晨两点多,这是人睡得最死的时候,江北某小区的一幢居民楼的外墙上出现了一道黑影。

这道黑影正是陈某,他借着外墙的窗户一口气爬到了9楼,钻进了李某的家里,在搜刮一番后,陈某决定原路返回,但当他爬到6楼与7楼之间的一个雨棚上时,他发现李某家里的灯亮了。

李某这天在外应酬,凌晨才回到家,已经疲惫不堪的他只想赶快睡一觉。可他回到家打开灯一看,屋里一片狼藉。李某意识到家里可能是遭贼了,他扭头发现家里的窗户开着,于是他跑到窗户口往下一看,正好和在往下爬的陈某四目相对。

气氛一时间变得非常尴尬,沉默了几秒后,李某大吼一声“抓小偷!”随着他这声吼,楼里有很多住户家里的灯都亮了起来。陈某见大事不妙,一心想着要跑,但他现在离地面至少有二十米。慌乱的他忘记了自己正站在雨棚上,脚下一滑就摔了下去。

咚的一声响过后,李某见陈某坠楼,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陈某已经身亡。医院第一时间通知了陈某的父母,陈某父母赶到医院看见儿子的尸体,泣不成声。

于是他们前往派出所了解儿子的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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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告诉他们,陈某是因为失足坠楼而亡,属于意外事故,而且他是在行窃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根据相关规定,犯罪人已死亡的,不对其发起刑事诉讼,所以警方表示不予立案调查。但儿子不能白死,于是两人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他们认为,陈某是在进入李某家之后坠楼身亡的,李某没有尽到保障其安全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李某家里并非为服务性场所,而且陈某的闯入属于入室盗窃,李某并没有保障陈某安全的义务。所以陈某父母在开庭时改变了起诉的理由,认为陈某坠楼是因为受到李某惊吓,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所以陈某父母向李某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合计67万元。李某听了陈某父母起诉自己的理由,觉得不合理。陈某是来自己家里偷东西的,自己才是受害者,而且他看见小偷之后大喊一声“抓小偷”属于人的本能行为,陈某坠楼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要赔钱?

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一、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二、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三、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李某在发现小偷后大喊“抓小偷”是情理之中的事,是在面对紧急情况下做出的本能反应,并不在防卫过当的范畴,陈某在听见李某的喊声后失足坠楼属于其个人原因,与李某无关。于是法院驳回了陈某父母的请求。

而且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入室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入室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陈某已经身亡,依照规定,不对其发起刑事诉讼。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在这件案子中,陈某是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李某发现,然后因为他的喊声坠楼。但如果是小偷在行窃过程中被发现,户主用暴力手段对其产生威胁,小偷在受到威胁后逃跑坠楼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

这时户主的行为和事件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户主没有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用挑唆性语言故意刺激窃贼、抑或是用冲动的行为威胁到了小偷生命安全,导致其跳楼身亡,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