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经常怀念以前做出来的东西,用来几年十几年都没有坏过,还有的人还留着祖辈传下来的东西,一件商品的质量如何从这里面就能看得出来。虽然现在也有不少企业讲究匠心,追求卓越的品质和尽善尽美的服务。

2017年4月,北京的一家家具制造商被曾经的一位顾客张某的家属给起诉了,在经过两次审判之后,从无责到承担50%的责任,这期间发生了什么?当我们在购买商品后出现问题,该如何进行维权?

在14日这天张某在使用他们厂所生产制造的木板床时,突然被降下的床垫给夹死了。这让他们大感意外,因为这种事情从未发生过,并且这个家具是在2009年9月19日买的,如果有质量问题,也是可以随时送过来进行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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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岁左右的张某是怎么被夹死的?到底是不是厂家的问题?通过了解得知,在14日当天,只有张某和一位行动不便的老人在家。张某为了从那张床的床板下的柜子中取一些东西出来,就将床板打开。

头伸进去在找东西的过程中,床板突然降下来将其颈部位置夹在了床板和柜子沿,在听到呼救后老人才走了过来。但是由于力量不足,老人搬不动这个重量很重的床板,随后叫来救护车和家人才将其抢救出来,但是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就这样气愤的张某家人找到了家具生产商以及制造气垫弹簧的厂商,要求他们进行赔偿。但是厂商拒绝承认这场事故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更有可能是张某操作不当引发的悲剧,因此经济赔偿张某家人所主张的175万元左右的赔偿金。

如果顾客在购买了商品之后,因为商品质量导致的人员伤害和死亡时,其家属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责任编的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里面的赔偿包括了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像本案中涉及的金额就达到了175万余元。

随后两方来到了法院进行理论,在法院进行调解的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张某的妻子等人主张,弹簧厂家生产的气垫簧及床厂生产的高箱床存在缺陷,其丈夫的死由于气垫簧失灵和高箱床过重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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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是要看证据的,于是弹簧厂家和家具制造商请来了两位在质量鉴定方面的专家对涉案床具进行质量检测,经过检测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张某的家人无法提供类似监控以及他人在案发过程中的目击证词,所以法院并不同意张某家属所主张的请求。

张某的家属对这次的调解不服,于是又一起起诉了两个厂家,这一次他们主张的是厂家在没有提供安全警示的注意事项,张某在没有得到安全提醒的前提下,使用该厂商所制造的产品,导致其死亡的结果。

张某的死亡是由于产品质量还是操作不当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但也正是这个焦点让张某的家属看到,使用床板时会出现操作不当的情况,那么厂商是否有提供安全警示的说明?之所以这样猜想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其中在本案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一点就是“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在无法确认张某是否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下,作为厂商应该在产品上提供警示说明或标识。

未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这是属于产品的设计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在《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这一次厂商所制造的产品上确实没有找到可以提供安全警告的标语和标志,根据本法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最后法院认为张某有可能是操作不当导致自己死亡的结果,但是厂家也尽到示安全警示的义务,双方都存在过错,因此厂商承担50%的责任,支付84万余元的赔偿费用。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完商品之后享受到产品所带来的实际作用的同时,也不清楚是否存在意外,而厂商作为制造产品的一方,比我们专业,对于潜在的问题也比我们清楚,所以更有义务将自己的产品完善的同时,提供安全警示,提醒顾客操作中不一定遇到但是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在使用时就会小心谨慎,也就少了很多麻烦和意外造成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