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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0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466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7.888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0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教育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杨林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杨林村集体所有土地7.8887公顷,其中坝津村旱地3.3505公顷、其他农用地0.46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37公顷,杨林村旱地3.76公顷、其他农用地0.24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27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000元/亩

27000元/亩

1800元/亩

鱼塘(原为耕地)

11720元/亩

17580元/亩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0800元/亩

16200元/亩

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7200元/亩

10800元/亩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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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660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6.619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住宅用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刘厝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刘厝村集体所有土地6.6198公顷,其中岭美村林地0.857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646公顷,刘厝村水田0.3353公顷、水浇地0.4331公顷、旱地2.016公顷、园地0.06公顷、林地0.1151公顷、其他农用地0.43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06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000元/亩

27000元/亩

1800元/亩

鱼塘(原为耕地)

11720元/亩

17580元/亩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0800元/亩

16200元/亩

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7200元/亩

10800元/亩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733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1.921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住宅用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镇杨林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杨林村集体所有土地1.9214公顷,其中旱地0.9688公顷、林地0.7072公顷、其他农用地0.2454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000元/亩

27000元/亩

1800元/亩

鱼塘(原为耕地)

11720元/亩

17580元/亩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0800元/亩

16200元/亩

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7200元/亩

10800元/亩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799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10.227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莆田市202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西徐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西徐村集体所有土地10.2271公顷,其中岭美村水田1.1486公顷、旱地2.7199公顷、园地0.7333公顷、其他农用地1.08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1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4公顷,西徐村水田1.3802公顷、旱地0.2585公顷、其他农用地0.384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16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000元/亩

27000元/亩

1800元/亩

鱼塘(原为耕地)

11720元/亩

17580元/亩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0800元/亩

16200元/亩

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7200元/亩

10800元/亩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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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806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19.340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莆田市2021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商业、商务用地建设、商品住宅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西徐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西徐村集体所有土地19.3407公顷,其中岭美村水田4.5722公顷、旱地4.5848公顷、园地1.0862公顷、其他农用地2.108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38公顷,西徐村水田1.3004公顷、旱地0.8447公顷、其他农用地0.504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25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01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

18000元/亩

27000元/亩

1800元/亩

鱼塘(原为耕地)

11720元/亩

17580元/亩

果园、其他经济林地、盐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10800元/亩

16200元/亩

非经济林地、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7200元/亩

10800元/亩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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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网站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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