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浙江省浦江县,男子阿发(化名)醉酒驾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发生刮碰,逃逸后,又逆行超速与正常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交通事故,2020年11月5日,阿发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阿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阿发,男,1998年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20年7月13日0时37分许,阿发醉酒后驾驶浙G牌照的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经济开发区时,与路边停放的小型轿车发生刮碰,此时的阿发非但没有将车停下,反而选择肇事逃逸,加速向前行驶,途经浦江县经济开发区某路段时,逆向超速与张某某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向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阿发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30mg/100mL,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发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
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向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阿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阿发在一审判决后,积极筹钱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按协议约定支付了首期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阿发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身患疾病,不适宜羁押,请求二审法院对阿发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阿发有醉酒、逆向、超速行驶等行为,造成一死一轻伤的严重后果,且在第一次刮擦其他车辆后逃逸而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不宜适用缓刑,身患疾病不宜羁押亦不是适用缓刑的理由,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判决,不应对阿发适用缓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阿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逆向、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终审判决阿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