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今年以来,娄底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稽查力度,重拳出击,查办了一大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娄底市10家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站)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系列案

2020年1月,娄底市审计局移送案件线索至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机动车检测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娄底市多家机动车检测公司(站)检测收费同时上涨,幅度较大,该行业涉嫌车辆年检市场垄断。经查,娄底市有关机动车检测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电话,商讨统一检测收费标准的事宜,并于2019年6月中旬,组织娄底辖区内11家机动车检测站有关负责人召开会议(其中某公司2个检测站),商讨统一检测收费标准等事宜。会上,制定了统一的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并要求各公司到各自辖区发改部门备案。从2019年7月开始,上述当事人分别在各自经营场所公示了统一的机动车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执行机动车检测收费。2020年9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关于对娄底市11家机动车安全检测公司(站)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法案件认定的批复》。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十家机动车检测站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共计207万元。

点评:涉案机动车检测公司相互进行价格串通,致使娄底市(双峰县除外)的机动车检测形成了一致的收费标准,不符合市场竞争的客观规律。以小车为例,较之前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每台次上涨了120元,涨幅达46%,加重了人民群众经济负担,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改善民生的初衷,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的坚决出击,规范了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

XX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案

2021年3月,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娄底XX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电力电缆进行执法检查。对XX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电缆抽样,送娄底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经检验,该批次电力电缆20℃导体电阻不符合GB/T12706.1-2020标准要求,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该批电力电缆产品货值金额7859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处罚款157180元。

点评: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工业产品的监管,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责任,此案严厉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让群众多一份安全感、幸福感。

典型案例(三)

娄底市娄星区XX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2021年4月,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娄底市娄星区XX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加油站5号枪示值误差达到+0.94%,检定不合格,经加油机生产厂家鉴定,主板计量程序被改变。经立案调查,该站当事人主观故意改变计量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联系客户赔偿损失,没收加油枪的计量主板,合计罚没151607.52元。

点评:近年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牟取非法利益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重大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形成加油机计量监管高压态势,营造准确计量、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通过持续的专项执法行动,加油机计量作弊得到明显遏制,计量投诉明显减少,计量环境明显改善,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四)

娄底市娄星区XX烟酒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接消费者投诉,娄底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两家酒业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对娄星区XX烟酒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部分酒品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经调查,当事人从陌生人处回购白酒15瓶,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经鉴定,该批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5771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0元。

点评:不法分子制售假酒严重危及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犯了相关企业商标权,损害了企业形象,危胁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扰乱了酒类市场秩序。本案中,执法人员行动迅速,强制措施及时,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的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五)

娄底市娄星区XX百货超市虚构原价销售商品案

2021年8月,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发现娄底市娄星区XX百货超市在2021年6月28日至9月30日商品促销活动中,销售金健洞庭香粘米,促销活动价签标注:原售价69.80元/包,特价56.90元/包;金健洞庭香粘米,促销活动价签标注:原售价95.00元/包,特价79.90元/包等……当事人销售的4个单品所表示的原售价均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当事人未以上述“原售价”实际销售过。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

点评:此案的查办,有效规范了商家的价格行为,追求合理利润的同时,依法经营,诚实宣传,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成为商家不敢逾越的红线。

典型案例(六)

王XX等四人销售假药“康风散”案

2021年5月,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后,执法人员在涟源市赫柏喜悦酒店二楼会议室,现场发现王XX等组织近百名会员及群众正在举行“XX有限公司”健康知识讲座,推介用户通过“共享健康”APP下单购买“康风散”。王XX等人现场无法出示《营业执照》等经营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在王XX等人使用的车辆内发现塑料瓶包装的药品“康风散”及无任何标识的银色塑料袋装粉末若干。经调查,涉案药品“康风散”所标注的批准文号(国药准字12TL0178/19)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数据库内无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康风散”定性的请示》的复函和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康风散”定性的请示》的复函综合判定,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涉案产品“康风散”定性为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移送至涟源市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点评:假药轻则延误治疗,重则危害生命!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严打重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药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办理了一系列药品领域案件,净化了药品市场,同时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制售假药行为。

典型案例(七)

娄底市娄星区XX厂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0年6月,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娄底市娄星区XX厂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在该厂生产经营场地的乙炔充装实瓶区检查发现3个气瓶。经核查,上述3个气瓶属于该厂登记设备数量2906中的3个,是当事人的自有瓶。2#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尚在上次检验日期有效期内,1#瓶和3#瓶未经定期检验仍继续充装使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个未定期检验的气瓶予以查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点评:特种设备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气瓶生产充装单位不按特种设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生产经营,就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本案,能够对一些不法的生产经营者产生教育和威慑作用,让生产经营企业能够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来生产经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八)

新化县XX海鲜水产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案

2020年10月,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化县XX海鲜水产店经营的鲈鱼(鲜活)进行抽样检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合计罚没21024元。

点评: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本案对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反应迅速、依法查处,同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产品、限期整改等一系列措施,切实守护好老百姓的菜篮子,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九)

冷水江市XX冷鲜肉批零中心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案

2021年6月,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检查时,在冷水江市XX冷鲜肉批零中心冻库内,发现有一件无标识标签的白色塑料袋装的冻猪板油(20.545kg),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冷冻猪板油进行扣押,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涉案猪板油货值金额共计3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行为,并处罚款20060元。

点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类案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更加守护和落实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制度,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十)

双峰县XX管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案

2020年9月,双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双峰县XX管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规格型号dn25 1.6MPa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进行现场抽样检查。2020年10月,抽样品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dn25 1.6MPa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货值金额共计2808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双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

点评:供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广泛应用于供水、农田灌溉、化工等工程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本案中不合格产品的查处,严厉打击厂家生产销售不合格品违法行为的同时,也净化了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朱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