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承明制,清代的县衙机构及人员构成和明朝没有太大的区别。

坐镇县衙的自然就是一县之主,也就是知县。知县为正七品官员,主掌一个县的政治、经济、军事、诉讼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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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之下就是县丞、主簿等相关人员,主要负责掌管粮草、巡捕等具体事项的处理。

县丞又称“佐贰官”。我们可以理解为二把手,但是县丞不是知县的下属,只是级别比知县低了。县丞一般为正八品,在等级森严的官僚体制中属于不入流的存在。

主簿也是知县的“佐贰官”,主管户籍、缉捕、文书办理事务,级别比县丞稍低,秩正九品。

有人说,清朝也有县尉,其实这是不对的。县尉在明朝就已经废止了。

需要指出的是,在清代,县丞、主簿等“佐贰官”并非在全部的县衙中普遍设立,只有三分之一的县才设置“佐贰官”,其他县则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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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知县和“佐贰官”之外,下面的就是若干行政辅助人员了。这些辅助人员大致可以分类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法定的工作人员,可以理解为编制内人员;一类是长官私雇人员,就是聘用的临时工,他们主要负责草拟公文、档案整理、填发传票等工作,不参与决策、处理重大事务。

这些行政辅助人员共同组成了“三班六房”。三班就是指皂、壮、快班,里面的工作人员都是差役,他们负责着维持治安、侦查、缉捕、提刑诉讼、征收粮食等事务;六房就是吏、户、礼、兵、刑、工房,这里都是书办胥吏的工作场所。

总体来看,县衙中的人员构成呈金字塔形,最上面是官,中间是吏,最下面则是役。

开头我们提到了官和吏,役到底有多少呢?

这个数量不少。县衙中有差役,分布在“三班六房”之中,也有不少的做杂事的帮佣。清代中期大兴县衙就有定额:

门子2人,皂隶16人,马夫12人,禁卒10人,轿夫8人,灯夫4人,库卒6人,仓夫4人,民壮60人。

从中可以看出,杂役居多,但杂役做的都是服务性的工作,很难参与实际事务。

在清朝的时候,各县根据管辖人数不同,衙役的数量也有一定的区别。一般而言,有正式编制、吃财政饭的也就是几十人,不会超过一百人。

清代还有一种特别县,也就是散厅、散州的衙门。这些衙门和县衙基本处于相同层级,人员配备比一般的县要多出不少。

清代是农业社会,但各项事务仍然比较繁重。中央六部安排下来的工作均须由县衙承担。真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和今天我们乡镇工作很类似。

总体来看,真正在县衙办事的人员并不多,他们是怎么进行治理一个县的呢?

我们常说“皇权不下县”,古代皇帝的权力最多延伸到县一级,再往下就很难了。这句话虽然有争议,但却有一定道理。

在县以下,更基层的基层自有一套运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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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古代有军事化色彩比较浓厚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度。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通过这种管理模式,清查户口、查验枪支、办理保学、训练壮丁等工作就这样开展开来。

又比如,县以下有不同形态分布的宗族势力。在进行教化、治安、互助时就可以借助宗族的力量推动。古代的刑事问题一般是民不举官不究,如果真有事情发生,在宗族内部就会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县级事务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