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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提出调整燃煤发电交易价格上下浮动范围为均不超过基准电价的20%,并明确该文件于10月15日起实施。今年下半年,各省区市已经纷纷出台相关政策通知,合理调整上网电价浮动范围,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

天津:全部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均应参与市场化交易

近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落实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10月15日起,2021年度后续增量月度和月内燃煤机组市场化交易平段电价在“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全部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均应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内蒙古:电价上浮80%

9月30日,内蒙古发改委提出《关于明确蒙西地区电力市场交易用户保底电价的通知》中的保底电价,比原有电价就上浮了80%。

蒙西的原销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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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峰谷电价差最大可达0.6元/kWh以上

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结合此前的大工业峰谷电价政策,此次变更后新疆峰谷电价差最大可达0.6元/kWh以上。

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峰谷电价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因此新疆峰谷电价形成两个峰谷波段。

宁夏:煤电月度交易价格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可以上浮不超过10%

今年8月,宁夏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有序放开煤电企业优先发电计划,允许煤电交易价格上浮,煤电月度交易价格在基准价(0.2595元/千瓦时)的基础上可以上浮不超过10%。优先新能源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调整正偏差结算价格。通知执行期限为2021年8-12月。

甘肃:电力现货价格不受相关幅度限制

近日,甘肃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调整目录销售电价体系,取消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留居民、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加快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全面提升电力市场建设水平。

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四川:浮动幅度范围为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0.4012元/千瓦时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今年8月,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统调统分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配比电量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265号)》。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起,省内统调统分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配比电量上网电价按川发改价格〔2020〕316号实施浮动,浮动幅度范围为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0.4012元/千瓦时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各燃煤发电企业市场化交易配比电量上网电价、电量规模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具体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报主管部门后组织实施。按照水火7:3比例配置交易电量的电力用户,其配置的火电电量电价为参与该交易的燃煤发电成交电量加权均价。

贵州: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

近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在销售侧试行为期两年的峰谷分时电价。

《通知》明确试行范围为:贵州省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

根据《通知》,贵州省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目录电价执行,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

云南:调整工商业电价最高上浮50%

10月12日,云南升发改委发布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实施范围包括所有大工业用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除外)和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户。

山西: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按现行峰谷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执行

近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山西电网、山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用电(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户)、农业用电继续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执行。

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按现行峰谷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执行。

山东:电价上浮19.8%

近期,山东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了深化煤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后的首次交易,共有49家燃煤发电企业(97台机组)与79家售电公司和5家电力用户参与,成交电量110.7亿千瓦时,成交均价较基准电价上浮19.8%。

河南:拟从11月1日执行分时电价

9月下旬,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恢复尖峰电价机制、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等规定。

每年1—2月和7—8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至20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至14时和19至20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安徽: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安徽省在8月宣布了提高电价的计划,然后在发改委宣布公告后不久推出了更多的季节性涨价措施,包括从12月起,夏季和冬季的电价每千瓦时增加0.072元。

安徽省发改委消息,12月1日起,将对全省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为期2年。其中,高峰时段时长8小时;平段时长7小时;低谷时段时长9小时。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江苏:交易电价上浮近20%,最高价469.2元/兆瓦时

据江苏省发改委网站消息,为切实保障全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我省及时调整了相关规则和价格上浮20%的幅度(最高价469.2元/兆瓦时),于10月15日组织开展了10月中旬月内挂牌交易。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消息显示,2021年10月中旬江苏电力市场月内挂牌交易于10月15日11时结束。经过调度部门安全校核,最终成交294笔,成交电量19.98亿千瓦时,成交均价468.97元/兆瓦时。

江苏省煤电基准价为391元/兆瓦时,此次成交价较基准价上浮了19.94%。

上海:取消电力市场价格暂不上浮规定

9月初,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上海市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进一步完善“基准价+上下浮动” 电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取消《2021年上海市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沪经信运〔2020〕1036号)中 “暂不上浮”的规定。

湖南:转供电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按0.604元/千瓦时执行

湖南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已于近日印发。通知明确了各类转供电终端用户购电价格政策,提出了可操作的价格标准,规定转供电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按0.604元/千瓦时执行。《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西:高峰时段拟上涨60%

9月18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出根据江西电网电力供需状况和季节负荷特性,将每日用电划分为峰、谷、平时段。

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电价执行,高峰时段电价上浮6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6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平均分时电价按现行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加3分确定。分时电价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延长用电尖峰时段,拉大峰谷分时电价价差

近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此次调整延长了用电尖峰时段,并拉大了峰谷分时电价的价差。此次将全年大工业电价尖峰时段由原来的2个小时增加至4小时,每年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全天尖峰时段由原来的2个小时增加至6小时,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

广西:高耗能企业电价上浮50%

10月17日,广西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2021年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的紧急通知》,在紧急通知中,高耗能企业电价直接上浮50%进行结算。对于高耗能企业来说,广西这一次起了示范作用,上浮50%,其他地区有可能以此为参考。

海南:强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

9月下旬,海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稿明确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并提出调整峰谷价差的三种方案,并要求强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包括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取消峰期计划电量政策、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峰谷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等举措。调整后的峰谷电价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工商业用电全部进入市场

10月2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出台。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广东工商业用电将全部进入市场,取消目录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通知提出,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进入市场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于已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因售电合同到期或解除而未能及时重新签订新的售电合同,只能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用电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根据该通知,燃煤发电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0.463)+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高耗能企业不受上浮上限影响,现货交易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信息来源:中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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