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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期)》,涉及我市3家食品生产小作坊、8家餐饮经营单位及1 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化州市宝圩大菜源芳香油行生产的“花生油”

(一)化州市宝圩大菜源芳香油行生产的“花生油”(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1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7月2日),经检验结果显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送达了化州市宝圩大菜源芳香油行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化州市宝圩大菜源芳香油行共生产了上述批次“花生油”产品50kg,已销售50kg,库存0。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店立即对问题产品实施召回,并对化州市宝圩大菜源芳香油行进行立案调查。

二、化州市宝圩镇宝圩旺旺油厂生产的“花生油”

(一)化州市宝圩镇宝圩旺旺油厂生产的“花生油”(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12,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6月25日),经检验结果显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州市宝圩镇宝圩旺旺油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化州市宝圩镇宝圩旺旺油厂共生产了上述批次“花生油”产品50kg,已销售50kg,库存0。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店立即对问题产品实施召回,并对化州市宝圩镇宝圩旺旺油厂进行立案调查。

三、化州市宝圩华记油行生产的“花生油”

(一)化州市宝圩华记油行生产的“花生油”(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10,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6月15日),经检验结果显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州市宝圩华记油行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化州市宝圩华记油行共生产了上述批次“花生油”产品50kg,已销售50kg,库存0。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店立即对问题产品实施召回,并对化州市宝圩华记油行进行立案调查。

四、化州市品上鸭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品上鸭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47,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08月02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杆菌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州市品上鸭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化州市品上鸭餐饮店共消毒了上述批次“餐饮具(自配餐具)”100件,使用了100件,库存0个。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对化州市品上鸭餐饮店进行立案调查。

五、化州市东山新恒福饭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东山新恒福饭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48,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08月02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杆菌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州市东山新恒福饭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化州市东山新恒福饭店共消毒了上述批次“餐饮具(自配餐具)”50件,使用了50件,库存0个。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饭店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对化州市东山新恒福饭店进行立案调查。

六、化州市鸽味园餐饮店加工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鸽味园餐饮店加工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49,散装,加工日期:2021-08-03),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州市鸽味园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化州市鸽味园餐饮店2021年8月3日共加工餐饮具(自配餐具)50件,已使用完毕。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并对化州市鸽味园餐饮店进行警告。

七、化州市牛大力餐饮店加工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牛大力餐饮店加工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51,散装,加工日期:2021-08-03),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州市牛大力餐饮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化州市牛大力餐饮店2021年8月3日共加工餐饮具(自配餐具)50件,已使用完毕。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并对化州市牛大力餐饮店进行警告。

八、化州市琪康百货店销售的“甘草榄”食品

(一)化州市琪康百货店销售的“香芋味饼(糕点)”(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3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厂家:韶关市永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6-26),经检验结果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州市琪康百货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化州市琪康百货店共购进该批次的“香芋味饼(糕点)”的食品2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店立即对问题食品实施召回,并对化州市琪康百货店进行立案调查。

九、化州市南盛果园饭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南盛果园饭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50,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08月04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州市南盛果园饭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化州市南盛果园饭店共消毒了上述批次“餐饮具(自配餐具)”80件,使用了80件,库存0个。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对化州市南盛果园饭店进行立案调查。

十、化州市南盛曾元大排档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南盛曾元大排档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52,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08月04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州市南盛曾元大排档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化州市东山新恒福饭店共消毒了上述批次“餐饮具(自配餐具)”50件,使用了50件,库存0个。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饭店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对化州市南盛曾元大排档进行立案调查。

十一、化州市肥仔福饭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肥仔福饭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DC21440900603630291,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08月05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 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州市肥仔福饭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化州市肥仔福饭店共消毒了上述批次“餐饮具(自配餐具)”100件,使用了100件,库存0个。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对化州市肥仔福饭店进行立案调查。

十二、化州市石湾乾通酒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石湾乾通酒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DC21440900603630293,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08月05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化州市石湾乾通酒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化州市石湾乾通酒店共消毒了上述批次“餐饮具(自配餐具)”50件,使用了50件,库存0个。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对化州市石湾乾通酒店进行立案调查。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1日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期)》,涉及我市2家食品生产小作坊及8家餐饮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化州市宝圩华记油行生产的“花生油”

(一)化州市宝圩华记油行生产的“花生油”(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10,生产日期:2021/06/15)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宝圩华记油行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06/15)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要求,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以罚款10000元。即罚没金额合计10060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1〕275号)

二、化州市宝圩镇旺旺油厂生产的“花生油”

(一)化州市宝圩镇旺旺油厂生产的“花生油”(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12,生产日期:2021/06/25)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宝圩镇旺旺油厂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06/25)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要求,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以罚款10000元。即罚没金额合计10060元。(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1〕276号)

三、化州市品上鸭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品上鸭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产品(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47,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08月02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杆菌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品上鸭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1、警告。(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当罚字〔2021〕47号)

四、化州市东山新恒福饭店使用的餐饮具“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东山新恒福饭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48,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08月02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杆菌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东山新恒福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1、警告。(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当罚字〔2021〕46号)

五、化州市牛大力餐饮店加工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牛大力餐饮店加工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51,散装,加工日期:2021-08-03),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牛大力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当决字〔2021〕82号)。

六、化州市鸽味园餐饮店加工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鸽味园餐饮店加工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49,散装,加工日期:2021-08-03),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化州市鸽味园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当决字〔2021〕81号)。

七、化州市肥仔福饭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肥仔福饭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DC21440900603630291,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08月05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 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肥仔福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1、警告。(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当罚字〔2021〕92号。

八、化州市南盛果园饭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南盛果园饭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50,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08月04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南盛果园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1、警告。(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当罚字〔2021〕60号。

九、化州市南盛曾元大排档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南盛曾元大排档(自配餐具)产品(抽样单编号:SCMM21440900603630452,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08月04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南盛曾元大排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1、警告。(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当罚字〔2021〕61号。

十、化州市石湾乾通酒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

(一)化州市石湾乾通酒店使用的餐饮具(自配餐具)(抽样单编号:DC21440900603630293,规格型号:散装,消毒日期:2021年08月05日),经检验结果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石湾乾通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1、警告。(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当罚字〔2021〕83号。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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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期)》,涉及我市家1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化州市同庆镇陈玉英食品店经营的兰花蟹食品

(一)化州市同庆镇陈玉英食品店经营食品(“兰花蟹”)(批号:2021/06/16,抽样单编号:NCP21440900597730862),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化州市同庆镇陈玉英食品店经营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罚没金额合计4100.0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化市监处字[2021]285号)

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1日

来源: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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