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厂工地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横山镇**村**队**号,现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厂工地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2021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在广州市从化区**镇**电器大门的小卖部门口,被告人李某甲与同案人李某乙(另案处理)喝酒后到该已经停止营业的小卖部购买食物,被小卖部老板程某某告知不营业后李某甲用脚踢小卖店的门及墙壁,并对程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进行脚踢、推撞,致其两人受伤,还用啤酒瓶砸小卖部玻璃窗防盗网。冲突吸引了李某甲的工友等众人围观起哄,期间,同案人莫某某(另案处理)抓伤刘某某左手肘,并用啤酒瓶砸烂小卖部玻璃窗及内部的电脑显示器;前来劝阻的王某某在冲突中被李某甲工友踢中大腿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损坏的显示器等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63元。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