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一天的工作时间应该是多少?一周的工作时间又应该是多少?相信这个问题会有很多种答案版本。那么,国家对在监狱服刑的犯人的劳动时间有没有做出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

2010年6月13日,国家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印发了一份《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了各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劳动安排和对不同人员的劳动岗位的分配,这份指导意见,也就是监狱传说中的“8511”改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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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份对监狱劳动改造的“工作指导意见”,而不是必须执行的红头文件,所以,这也就导致了很多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时间不一致的存在。

我们都知道,监狱改造分为“日常改造”和“劳动改造”,“劳动改造”的目的,是要消除服刑人员好吃懒做、偷奸耍滑的错误思想,培养他们劳动致富的正确人生观,同时,也是为他们将来走出监狱重新做人打下一个技术基础。但是,劳动改造只是改造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改造的主要目的。

但是,仍然有部分监狱将劳动改造作为监狱创收和衡量服刑人员是否属于“积极改造”的一个标准,因而轻视了服刑人员的其他方面的改造。

2018年6月28日,司法部召开了全国监狱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要求全国监狱系统统筹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努力开创新时代监狱工作新局面。这“五大改造”分别是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文化改造。

由此可以看出,司法部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要求中,“五大改造”都很重要,但劳动改造其实是排名最后的。

所以,我们相信,随着全国监狱管理越来越规范,监狱执法越来越公开,监狱改造越来越人性化,《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将会被越来越多的监狱所采纳,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监狱开始严格实行“8511”劳动改造时间制,这无论是对服刑人员的身心健康,还是对他们的积极改造,都是有利而无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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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0年6月13日 (2010)司狱字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充分发挥劳动在管理和改造乏造罪犯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的要求,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罪犯劳动改造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是我国监狱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日益完善和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为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适应新形势下改造罪犯的新要求,切实加强对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在管理和改造罪犯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改造质量,根据《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以维护监狱安全稳定为基础,以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为核心,充分发挥劳动改造效能,矫治罪犯恶习,提高罪犯劳动技能和素养,增强罪犯刑满释放后融入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建立与监狱管理新体制相适应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机制,健全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制度,强化劳动改造管理措施,创新劳动改造方式,建立科学的罪犯劳动改造评估体系,努力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三、劳动组织管理

1.监狱和监狱企业要以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为目标,依法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生产。监狱履行劳动改造罪犯职责,监狱企业负责为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岗位,为改造罪犯服务。双方在监狱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2.监狱负责罪犯劳动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包括:健全劳动组织(车间、班组、工段)、劳动力调配、岗位技能培训、劳动现场管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绩效考核、劳动报酬、就业指导等。

3.监狱企业负责为劳动改造罪犯提供劳动项目和劳动岗位。主要职责包括:选择合法、安全、有效、稳定的生产项目;建设、改造劳动场所的设施设备;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劳动环境;制定生产操作规程;下达产品生产的产量、质量、成本等计划指标并组织实施:完成监狱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4.监狱与监狱企业应建立有机联系、密切配合、规范运行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议事规则,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劳动改造工作有序运行。

5.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依法对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四、劳动生产项目管理

1.选择和确定罪犯劳动生产项目,要坚持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提供稳定的劳动岗位、有利于提高罪犯劳动技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原则。

2.监狱企业引进或调整生产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监狱企业引进或调整生产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监狱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同时报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4.监狱企业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签订合同。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规范的合同签订、解除、期满注销等工作程序和制度。

5.监狱和监狱企业不得组织罪犯从事易燃、易爆等高危险行业的生产、加工;不得组织罪犯从事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加工;不得组织罪犯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加工;不得组织罪犯从事经营性食品、饮料的生产加工;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不得组织罪犯从事狱外劳动;监狱罪犯劳动产品只在国内市场销售。

五、劳动分类分级

1.罪犯劳动分为直接生产劳动、辅助生产劳动和狱内勤杂劳动。监狱狱长应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危险程度、刑期、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个人特长与岗位的匹配性等情况,以保证监管安全、有利于罪犯改造和提高劳动效能为原则,科学确定相关罪犯的劳动类型。对女犯和未成年犯应充分考虑其生理和心理特点,选择适宜的生产项目和劳动类型。

2.罪犯劳动分级以罪犯劳动态度、行为表现、劳动技能、劳动成果等为主要依据,与分级处遇、计分考核、劳动报酬相结合,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

3.罪犯劳动分类分级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罪犯劳动技能、劳动表现、劳动绩效和身体状况等及时进行调整。

六、劳动技能培训

1.监狱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应对其进行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岗位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入监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

2.监狱在兼顾现有生产需要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社会用工需求和罪犯的兴趣、爱好、特长等,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创业培训,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监狱应当加强与当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以及就业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协调,在技术培训内容设置、师资培训、外聘教师、考试考核、技能鉴定以及颁发资格、等级证书等方面取得支持和帮助。

七、劳动过程管理

1.劳动岗位管理。罪犯劳动岗位包括直接生产劳动岗位、辅助生产劳动岗位和狱内勤杂劳动岗位。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严禁罪犯擅离劳动岗位。严格执行警察直接管理。

2,劳动定额管理。要以社会同行业定额标准为参考,根据生产项目、生产条件、罪犯劳动能力等科学、合理地制定罪犯劳动定额。严禁组织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

3.劳动成本管理。要加强罪犯劳动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强化罪犯成本意识,降低原材料、能源等消耗,减少浪费现象。

4.劳动质量管理。要严格工艺标准,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强化产品质量保障措施,落实产品质量责任制。经常性地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有效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损失,减少质量事故。

5.劳动设备管理。要落实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运转率。

6.劳动工具管理。劳动工具要实行定人、定位、编号管理,工具、刃具、钝器等有危险性的劳动工具,能够链锁的必须链锁,禁止罪犯保管、登记、分发有危险性的劳动工具,防止罪犯利用劳动工具实施犯罪。

7.劳动现场管理。要合理划分劳动区域,实行定置管理。煤矿要严格控制每日下井人数和作业面人数,劳务加工车间等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控制总人数,安全通道、消防通道必须标识清楚,确保畅通。管线设施、机械设备等也要有明显标识,应应急照明设施要齐全有效。各类物品应摆放有序、定置合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八、罪犯劳动保护

1.监狱与监狱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监狱企业要按照社会同行业、同工种的劳动保护要求,为参加劳动的罪犯按标准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季节变化做好罪犯防寒保暖和防暑降温工作。对有粉尘、噪声、辐射等污染的劳动场所,要安装通风、排气、除尘、降噪、防辐射等防护设施,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健全劳动保护制度,积极做好职业病防范工作。

2.罪犯每周劳动5天,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原则上应安排罪犯在周一至周五劳动(有特殊工艺要求需要连续生产的除外)。调整罪犯劳动时间必须经监狱长批准。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罪犯休息。

3.罪犯在劳动中发生致伤、致残或死亡事故按照司法部有关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死亡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监狱要建立健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报酬的提取、管理、分配标准和使用办法,定期为参加劳动的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和按劳取酬的原则,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同时应考虑监狱的性质任务和罪犯的特殊身份,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九、劳动改造效果评估

1.罪犯劳动改造效果评估要坚持面向社会就业需求,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对罪犯劳动技能、劳动素养和劳动绩效进行全面评估。

2.对罪犯劳动技能评估主要依据岗位技能和获取相应技术等级证书、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成果等。

3.对罪犯劳动素养的评估主要依据罪犯遵纪守法意识、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成本意识、创业意识等的养成,建立科学的考试考评制度。

4.对罪犯劳动绩效的评价主要依据劳动产品产量、质量、设备(工具)完好率、节能降耗等量化指标。

5.对罪犯劳动改造效果的评估应根据评估内容,研究制定科学、公正的测评方法,评估结果应当纳入罪犯考核奖惩体系,作为罪犯计分考核中劳动改造计分的最终依据,并与罪犯分级处遇、劳动报酬挂钩。

十、刑释就业指导

1.监狱要建立健全刑释就业指导工作制度,将就业指导纳入改造罪犯日常目标考核体系,使之成为改造罪犯的一项规范化、常态化的重要工作。

2.监狱要充实就业指导力量,加强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刑释就业指导工作水平。

3.监狱要定期分析社会就业形势,围绕就业市场的需求,及时向罪犯提供社会用工信息,不断更新就业指导内容,增强就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及时向监狱企业提供相关就业需求信息,为监狱企业调整结构提供必要的指引。

4.监狱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社会保障职能部门、社会安置帮教机构等社会参与力量的联系,及时发布即将刑释人员的工种、技术等级、改造表现等信息,实现就业指导与社会安置帮教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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