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审查、收容遣送、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终于都退出历史舞台 应该是中国法治史上一个极大的进步
一、收容审查
收容审査是中国公安机关对暂不宜适用拘留、逮捕的违法人员所采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公安部《关于收容审査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收容审查的对象是:(1)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2)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收容査清罪行的人。经收容审査证明已构成犯罪的,应移请人民检察院审査批捕和审査起诉,经审査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移送劳动教养;经审查证明既不构成犯罪又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解除收容审査或移送有关部门作其他处理。
收容审查的取消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该法取消收容审查制度;此项制度原规定在旧版的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中。
二、收容遣送
是中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审查、教育管理和遣送安置的救济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对象为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机制是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对收容人员中超出规定的收容范围的,要分情况,及时转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严格防止把收容遣送当作变相拘禁和审讯。
2003年,孙志刚案件发生后,收容遣送被废止。
三、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嫌疑人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四、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制度是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五、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制度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该法共七章68条,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原来两部法律中规定的‘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意味着收容教养退出舞台。收容审查、收容遣送、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终于都退出历史舞台 应该是中国法治史上一个极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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