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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一名大学在校生,上学期间,其初中好友小王,向其购买银行卡,一张五百元作为报酬,小李遂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以一千元的价格出售给小王,小王将这两张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小李事先并不知情小王要用这两张卡进行诈骗。经查这两张卡涉案流水高达一千多万元。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小李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小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新加的罪名,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小李出售自己的真实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并提供给小王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应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帮助,小王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小李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小王事先告知小李是用于电信诈骗的,小王和小李共同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