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民间借贷可以玩出多少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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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区别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民间资金融通的方式。通常发生于企业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涉及的领域遍布各行各业,包括房地产、汽车、股权、基金、虚拟货币以及通过平台开展的经营活动,比如P2P等各行各业。凡是资金融通之处就蕴含着利益,是一个名利场。其中有收割他人的、有被他人收割的。

民间借贷主要是能够有效应对企业和个人在资金临时使用、短期过渡等情形下资金短缺,为此,针对民间借贷我国一直秉持着由其自行约束、自行管理的管理模式,不过于干涉自由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除了企业间拆借等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部有针对性的规定、解释,明确了司法保护的利息标准、合同效力等,但是在实践中仍无法杜绝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一、高利贷是非法民间借贷吗

我们这里说的高利贷还是将范围限缩于民间借贷的范围之内。所谓的高利贷实质上是超过了法定保护利息标准的民间借贷,包括砍头息,这种借贷本身是有效的,只是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不受保护。但是,以高利贷为幌子而实施诈骗的行为那肯定属于违法的行为,而且涉嫌犯罪。比如我们代理的一起涉黑的刑事案件,其中有些被告人就是为了诈骗而有意地采取民间借贷的形式开展经营,然后再故意制造对方违约情形,致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被出借人(被告人)强行抵债。

二、债权转让模式下的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

我们身边肯定能够遇到非常多的通过债权受让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情况,比如债权转让人先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再将该债权转让给最终的资金出借人,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人转让债权的行为不仅仅违法,而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三、套路贷情形下的系列犯罪

由民间借贷衍生的套路贷像极了我们前述的那个涉黑刑事案件中的系列情形。这种情况往往会团队作案,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出借流程、催收流程以及包括通过诉讼追回借款的情形较为常见。套路贷通常伴随着强迫交易、暴力催收以及抢劫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通常会被认定为涉黑、涉恶犯罪。

四、通过股权激励或者股权转让模式开展借贷活动

通过股权众筹或者股权转让模式开展借贷活动的定性应当为非法集资,与债权转让模式相似,均为非法集资行为。这种模式下,行为人往往向出借人宣称自己的公司市值将达到一定的规模,并将股权分割转让,从而实现集资的目的。

在这种模式下,有些行为人以股权激励为名向员工吸收存款或者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公司员工而完成集资的目的,其目的并未进行股权激励而是为了集资。

关于利用民间借贷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多种多样,不可能一一列举,也不能列举清楚。笔者在这里也是抛砖引玉,关于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的其他模式,也请多多交流。如果有因此被诈骗或者陷入债务泥潭抑或有其他情形的,也请大家在文末留言。

理越辩越明,事情越讨论越清楚。多交流、多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