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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胡昊

排版 / 小荆

两个月前接待的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委托人,那个将近五十岁、在丈夫陪同下来到律所委托劳动争议纠纷的崔女士,至今我还记忆犹新。她的案子经过了劳动仲裁阶段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的结果是认定了劳动关系、支持了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未支持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所以,她希望通过诉讼解决。这些常见的诉求,并不足以使我印象深刻。

我之所以印象深刻,是因为崔女士第二次的不请自来。这个词用得不错,不请自来。那天,她并没有提前与我约好,而是到了律所门口才一遍又一遍地拨打我的电话。当时我正在看守所会见,所以没有在第一时间接到她的电话,回拨电话后,崔女士催促我马上回律所,她要见我。

火急火燎地赶回律所,崔女士已经在会客厅的沙发上等待了许久,虽然杯子里的水还冒着热气,但她整个人斜窝在沙发上的姿势告诉我,她已经有些许不耐烦。

不耐烦的应该是我才对吧,这是我的第一反应,劳动争议的案子已经完结且结果很理想,司法局指派的任务已经完成,我们之间也不再有任何关系,这突然袭击又是怎么回事。我站在门口冷静了几秒,随即缓步走了进去。

听到身后传来的响动,崔女士敏锐地扭过头来看向了我。只是这简单的对视,我瞬间感觉两个太阳穴之间仿佛通了电流,滋啦地一下子。面前这位将近五十岁的女士,眼眶淤青,嘴角歪斜,身体露在外面的皮肤-脖颈、手腕均是不同程度的伤痕。

我呼出一口气,短暂地震惊过后,我明白,今天可能又是棘手的一天。

随着女士略微艰难地叙述,我了解了这段时间发生的事。

她的再婚丈夫佟先生被起诉了。起诉他的,是佟先生与已故前妻的女儿,小佟。案由是,委托合同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崔女士的前夫因盗窃,反复入狱,两人20年的婚姻中没有一儿半女,2015年,45岁的崔女士与丧偶的60岁佟先生组成再婚家庭,领结婚证前,佟先生与女儿小佟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内容为佟先生位于北京市XX区XX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所有权前院归佟先生,中院和后院归小佟。

婚后,崔女士考虑到自己年纪已大,且小佟与父亲佟先生关系亲密且和崔女士也走动频繁,便放弃了要一个自己孩子的想法。2016年,佟先生将中院的全部五间房出租给了五家散户,后院整体出租给了一家幼儿园,佟先生与小佟商量好,幼儿园的租金按年直接转账至小佟的账户,中院五家散户的租金每月佟先生现金收取后留佟先生与崔女士生活使用。现在,小佟将亲生父亲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自2016年起中院的租金。

中院的租金一直由佟先生现金收取,人员流动频繁,崔女士甚至不清楚到底每户每月的租金是多少钱,也不清楚这些年到底佟先生给没给过小佟。只是,在佟先生收到的起诉状中,她清楚地看到自2016年佟先生打款至自己名下账户的三笔共计12万元有零有整,清清楚楚,小佟要的就是这12万。

崔女士又描述近两年佟先生对她一贯地打骂、赶她出门,以及向她索要12万元的事。现在佟先生被小佟起诉了,却非常淡定,且一直在帮女儿说话。

我问她,佟先生是否提过离婚,崔女士说,之前两年一直在提,并且会家暴长达三个小时之久,这三笔钱就是三次特别严重的家暴后,佟先生主动转给自己的,但是最近几个月,佟先生没有再提过离婚。她现在觉得举目无亲,非常绝望。

我沉默了。

根据以往的经验,很多精明的人都不会选择直接离婚析产,那样,赚钱多的一方很容易被分出去他认为不应分的很多财产,所以,他们往往会通过先转移财产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掏空,之后再离婚分割一个空壳。很有可能,这位佟先生也是一样。其先通过让女儿起诉自己的方式,将租金混入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再离婚。

那么,之前佟先生陪同崔女士来所寻求法律援助的种种认为妻子受到委屈,要为妻子讨回公道的表现难道是装出来的吗?有可能非但不是,反而,恰恰是其通过崔女士劳动纠纷的诉讼来增加夫妻共同财产,从而扩大其可以分割的利益。

这种猜测,不禁让我毛骨悚然,同床多载,枕边竟是这种机关算尽之人,怎么能安然入睡。

然而,一切仅仅是我的猜测。律师做久了,难免看谁都不像好人。

思考良久,我告诉了她一些应诉可以表达的观点,例如,没有明确转账备注或者聊天记录、字据等证据时,可以主张因子女赡养和夫妻共同生活,从而金钱产生的混同。作为咨询,应诉技巧我说得已经足够明白,作为别人婚姻的局外人,我能说的也就是点到为止。行业规定不能恶性竞争,没有委托,庭审上应变的一些问题我必然没法事无巨细告知,比如,庭审上佟先生一边倒地向着小佟时,崔女士应该怎么办。这场官司,崔女士必然会损失一些利益,还有感情。

庭审过后,崔女士再次联系我,叙述了庭审的情况。庭审上,佟先生确实同意小佟的所有说法,说这12万就是代小佟收取的中院的租金,并且双方都同意由被告归还原告12万元的方案,且着急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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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子,怎么在佟先生的算计中,崔女士可以为自己争取最大化的利益。

首先,其可以通过主张因子女赡养和夫妻共同生活,金钱产生混同,将部分金额进行剥离,且,主张没有书面委托协议,则,收取的租金视为小佟对佟先生与崔女士的赠与。

其次,其可以通过放弃部分金钱利益换取居住权的方式保全婚姻,签订协议,这并不是最优,却是婚姻中的女性最为常见的选择,也是本案中崔女士的最终选择。

最后,我认为本案是有机会通过主张原告小佟和被告佟先生虚假诉讼,故而驳回小佟的诉讼请求。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为被告和原告一起构成的。此行为人侵害的是诉讼相对方以外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管理秩序。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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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共同点是什么呢?

一、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二、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三、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四、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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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别

一、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二、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从而妄图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三、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四、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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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责任上,有哪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呢?

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夏天,我们吃绿豆、桃、樱桃和甜瓜。在各种意义上都漫长且愉快,日子发出声响。把小蛋糕敲晕了再吃,安抚可乐等气消了再喝,夹心饼干劝分了再喝牛奶,讲个笑话把冰块气哭了再咬。小扇引微凉,悠悠夏日长。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 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纵观此案,崔女士并非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道理,而是输在感情用事。在精明丈夫的算计中,想要逆风翻盘,并非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充分的事实依据可以决定。是埋在沙子里装看不见听不着,还是果断转身离开,是每个人选择的自由,也注定了不同的人生结局。无论哪种选择,均望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