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9日

儋州14岁男生李山(化名)

被发现在一公园内溺水身亡

其父母将儋州市园林管理局告上法庭

近日,海南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儋州市园林管理局向李山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5678.75元。

李山生前系儋州市某中学学生,2019年5月19日被发现在南茶公园景观湖内溺水死亡。南茶公园属于免费开放式公园,事故发生时儋州市园林管理局是该公园的管理单位。

为此

李山的父母将

儋州市园林管理局告上法庭

庭审中

李山父母确认李山不会游泳

一审法院认为

事故发生时死者已年满十三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作为在校学生,通过学校安全教育应掌握基础安全意识,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危险识别能力,应当预见到不会游泳而主动下水这一行为的危险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但其仍然下水导致溺亡,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儋州市园林管理局

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

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基本义务

这也是导致

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李山父母对李山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他们未尽到监护责任。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确定李山父母对李山死亡产生的损失负主要过错责任,应承担85%的责任;儋州市园林管理局负次要过错责任,应承担15%的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山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记者 吴佳穗丨编辑: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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