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李扬博士:单身/已婚嫖娼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近日,朝阳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朝阳某小区卖淫嫖娼。对此,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查获。经审查,上述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均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来源:平安北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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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迪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实施嫖娼行为,知法违法,造成了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理应从重处罚。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故而,李云迪并不会像黄海波一样被收容教育六个月,而仅需承担行政拘留责任。

卖淫嫖娼行为并不构罪,也并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但其非法性不容小视。国家之所以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卖淫嫖娼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例如传播性病、HIV等免疫力疾病,损害妇女身心健康,降低女性的性自主权、展现对女性的性剥削,而不是净化社会风气。“包二奶”、“一夜情”也有伤社会风化,国家法律却不将其纳入惩处对象(“包二奶”构成重婚的除外),其最主要的原因也是考虑到其危害性远不及卖淫嫖娼。

除此之外,李云迪式的嫖娼行为还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

其一,李云迪作为公众人物,嫖娼行为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无法实现其代言产品的商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企业在所签订合约中规定有道德约束条款,则可以其违约为由要求李云迪支付违约金。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李云迪的行为导致企业形象变得负面,从而使他不具备继续作为代言人的资格,那么李云迪等于丧失实际履约能力,企业也有权根据合同具体内容进行索赔。

在李云迪目前的代言、节目之中,以《披荆斩棘的哥哥》为例,截至昨晚十点,官方已经将前八期节目予以下架,后期正在进行紧锣密鼓的紧急补救,李云迪的镜头大概率会以删减、马赛克、模糊处理等方式而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无端增加了节目组的工作,对该节目组产生了不良影响,节目组有权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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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虽然李云迪至今未婚,但如若是已婚男子嫖娼,在离婚诉讼中,嫖娼行为便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佐证之一。虽然嫖娼行为并非法律规定必须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其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的破裂,因为该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原则。

此外,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嫖娼”是属于法定的过错方,但《婚姻法》原则上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会对女方进行适当的财产多分。女方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男方存在“嫖娼”的情况(例如本案中已出具相关通报和证明),在分割财产时候也会对女方有所偏向,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多分少分的比例,一般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我国向来秉持保护家庭、维护社会和谐的司法宗旨,但家庭的和谐并非依靠于国家的保护与宣扬,而是取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彼此忠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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