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面临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横行的局面,国家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打击无良商家。对于食药领域,国家更是推出了退一赔十,最低1000元的赔偿标准,不可谓力度不空前。但是,如果不是消费者,只是职业打假,进行索赔,国家还保护吗?这个问题争论不绝。今天,修军律师将以案说法,和您说说职业打假是否能依法获赔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2020年7月10日励某某在某东平台购买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网店销售的咖啡六盒,花费1922元。2020年7月23日李某某又在该网店购买了六盒同样的咖啡,花费1952元。2020年8月29日,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对咖啡进行检测,作出《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为样品的他达拉非含量为766μg/g。

李某某将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青岛市李沧区法院,要求判决退还货款3874元,并十倍赔偿38740元。

青岛市李沧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励某某的交易目的,不符合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故判决驳回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也由励某某承担。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福建某贸易公司退还货款3874元,并十倍赔偿38740元,同时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

为什么,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判决截然不同呢?修军律师介绍说,“职业打假人”以前曾经打过假,其再消费时就不再认为是消费者,则“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的民事权利能力无异是被剥夺,其在消费领域权利被侵犯将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其消费者身份无异是在法律上被判处死刑,这违反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的法律规定,严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

修军律师指出,“职业打假人”免费为社会、市场发挥了安检员和违法记录仪的作用,应予认可。只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人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人才痛恨“职业打假人”。不懂行的消费者不会打假,懂行的消费者如果又不准打假,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吗?

最后,修军律师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保留必要的证据,如销售小票,发票,付款凭证等,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以防止不良商家在理赔时推卸责任,拒不认账,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