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影响力相对较大的正当防卫案件“丽江反杀案”,有了最新的进展: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检察院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该案当事人唐雪18万余元。“丽江反杀案”的案情是,丽江市永胜县,面对家门口持菜刀砸门的醉酒男子,“90后”女子唐雪持削皮刀、水果刀防卫,最终刺死醉酒男子。案发后,唐雪被刑拘、批捕。云南省永胜县检察院后来决定对唐雪不起诉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原因是唐雪的行为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

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到底是什么呢?我国刑法第20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前面我曾提到,检察院决定赔偿该案当事人唐雪18万余元。该笔款项属于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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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雪的一名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唐雪获释后不久,就前往外地工作,“她对永胜这个地方有心理阴影,不太愿意回去。我们一直宽慰她,她没有做错事,法律也还给了她清白,但她还是压力很大,想起当初的事情就觉得难受。”唐雪与李德湘系同村人,2019年2月8日(大年初四)23时许,唐雪(时25岁,身高170cm)乘坐朋友驾驶的轿车返家途中,路遇李德湘(时26岁,身高190cm)酒后在村道内对过往车辆进行无故拦截。李德湘拍打唐雪乘坐的车辆并对唐雪言语挑衅,唐雪未予理睬。

唐雪回到家门口,因未带钥匙电话联系其父亲唐某勇回家开门,并告知其父被李德湘拦车一事。唐某勇遂带唐雪找到李德湘评理,李德湘与唐某勇父女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李德湘踢了唐某勇胸部一脚,继而与唐某勇、唐雪进行厮打,随后被李德湘的朋友拉开,唐某勇和唐雪回家。李德湘仍留在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声称要喊人把唐某勇一家人砍死。随后,李德湘打电话邀约多个朋友到达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唐某勇回家后给李德湘父亲李某云打电话,李某云遂赶到巷道口,劝李德湘回家未果后让在场的众人强制将其带回家。回家后,李德湘提出要去唐某勇家道歉并要讨个说法。

随后李德湘父母与其朋友一起到唐某勇家门口,李德湘对打架的事情进行道歉,并反复要求唐某勇就相互厮打给个说法,唐某勇一家人未给说法后,李德湘声称这事没完,众人见状合力将李德湘带回家。其父李某云担心李德湘再去闹事,要求朋友杨某、李某林等人留在其家陪同。2月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用菜刀对唐某勇家大门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大门。后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其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李德湘回家。

其间,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并打开小门出门查看,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冲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唐雪回家,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后在奔跑过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遂将其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但是这里笔者有一些疑问:我就以一个普通人的视角说一下我个人的疑问吧1.唐某父亲听到铁器砍门的声音,唐某在他之前出门,按照普通人的思维谁会开门?我认为大多数人不会冒着生命危险主动出击,何况是相对弱小的女性。2.开门后其实李某那边已经被拉住了,菜刀也被拿走了,旁边还有劝阻的人在。且不论男方品性如何,我认为这种情况下女方的威胁大大降低。然而女方竟然拿刀捅了李某胸部?且不说她是退伍女兵,就是普通人也该知道刀刺胸部极大情况可能造成死亡。

如果真的是正当防卫,那女方必定是遇到强烈的生命威胁了,然而我认为在当时还有外人劝架的情况下(且男方未持刀),根本不足以让她凭生存本能去刺伤李某胸部。这也与她主动“迎战”相矛盾,既然敢主动开门就是有所倚仗,那她倚仗的是什么呢?显然不是作为退伍女兵个人武力值的自信,因为这与她的被动状态不符(男方对其拳打脚踢,女方情急之下用黑色水果刀刺伤男方)。我能想到的只有那两把水果刀了,说明女方在出门之前已经考虑到要和对方打一架了。两个带有明确打架目的性的人,其中一个刺伤另一个导致其死亡,这是正当防卫吗?我认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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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有五个要件,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这五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把握好的,是防卫时间,也就是正当防卫的及时性,一定要正确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及时性。如何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及时性?案件事实查清楚之后,把目光紧紧盯住,防卫人实施的直接导致不法侵害人严重后果的防卫行为的时间点上,此时的全部主客观情况,决定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就唐雪案而言,就是李德湘被亲友拖住双手(刀早在此前被亲友夺走扔掉了),用脚踢了唐雪一脚,然后被亲友拉开,此时唐雪被踢被激怒后,主动上前与李德湘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唐雪用水果刀捅刺了李德湘胸部致命一刀。

从李德湘受伤的创口深度看,唐雪应存在捅刺对方的行为。双方扭在一起后,是挥舞不了水果刀的,挥舞没有什么意义,唐雪存在捅刺行为更符合客观实际。否则,形成不了如此深度的创口。正当防卫的及时性要件,就是要求考虑在唐雪捅刺李德湘的较短的这个时间段中,唐雪的防卫行为,有没有过当。由于双手被亲友拉住,李德湘用力挣着向前冲,用脚踢了唐雪一脚,李德湘马上又被亲友拖了回去,唐雪被踢被激怒后,也挣脱了他人的拦阻,主动出击与对方扭打在一起。李德湘踢唐雪一脚,当时有多人在拦阻李德湘,唐雪也是被人拖住的,唐雪并不是孤立无援,两人身高、性别导致力量上的差距(李德湘身高一米九,唐雪身高一米七,唐雪是退役军人),由于多人在场阻拦,唐雪亲人也在场,双方力量对比差距并不大。唐雪出门时,李德湘双手是被人拉住的,肯定没有刀,唐雪被踢后,主动出击并使用刀具,唐雪根本没有任何害怕和躲避可言。

严格来说,唐雪主动出击具有斗殴性质。即便认定唐雪属于预先防卫对方继续攻击,在这种情境下,正当防卫条款要求唐雪防卫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求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不要造成重大伤亡后果。也就是说,唐雪不能无限度地使用暴力。唐雪被踢了一脚,被打了一拳,连个轻微伤都没有,当时面临的不法侵害只是李德湘受到在场人限制的徒手攻击,根本没有必要使用水果刀几乎刺穿对方的胸腔的力量,致对方于死地。因此,唐雪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此案中,李德湘先前拦截唐雪车辆,言语挑衅;后双方在李德湘家里发生打架;后李德湘等人到唐雪家道歉,同时要求唐雪父女殴打自己道歉未果后,被亲友拉回家;后李德湘又拿刀去唐雪家,扬言杀唐雪家人,到唐雪家门口,使用刀敲砍唐雪家的大门等等行为,李德湘在实施这些行为时,唐雪要么没有对应的行为,要么没有造成李德湘受伤后果。

因此,李德湘实施的前述行为时,唐雪的行为都不可能成立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必须对应有损害后果),或者防卫过当。同时,这些寻衅滋事行为,在认定唐雪捅刺李德湘的行为是否过当时,都不属于唐雪捅刺李德湘时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内容。否则,就等同于取消了正当防卫的时间上的及时性要件。换言之,唐雪实施捅刺李德湘时,是众多亲友在现场极力劝阻,唐雪亲友也在场的情况下,唐雪面临的不法侵害就只有李德湘徒手攻击,而且是受到在场多人的限制。可见,唐雪捅刺对方时,所面临的不法侵害是有限度的。

翻案是必然,只不过要让那些有自保能力的人,在做出伤害人行为之前,要知道深浅。不要直接把人打死,军队的技巧是杀人,其实她是有能力把死者的胳膊弄脱臼,或是将其击晕的。虽说是入室了,但是国家不能让有特殊能力的人,在有制服侵犯者的前提下,将其杀死——要是这样,那么多的退伍军人,或是学武术散打的人,只要跟人闹矛盾,就可以激怒他们,让他们做出危害自己及他们生命安全的行为,直接杀死就可以无罪的话,可能我想多了

当然就案论案来讲,既然认定了正当防卫,在法律上就是无罪之人,被逮捕就是错误的,理应赔偿,这没有毛病。但从长远看,我更倾向于赞同涞源案的做法。这是因为,不论是丽江案还是涞源案都本身具有较大争议,并非一目了然的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存在认识上的不同。尽管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已经出台,但是正当防卫制度仍未全面激活,特别是还手即互殴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涞源案与丽江案的纠正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被纠正后要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大量其他案件被纠正的阻力就会增加。而这些案件是很难像涞源丽江案一样引发舆论关注的。

本身近几年影响力最大的正当防卫案件并不是这个,而是昆山反杀的那个案子。全程又监控视频,经过一清二楚明明白白。凶器也来源于被害者,也是被害者持刀威胁掉落后被捡起,而非砍人者事先携带。就差砍人者是被砍的半死然后突然一个天神降临夺过刀反杀了。就这,当时是不是正当防卫都没人敢确定。就这全国关注了,后来是正当防卫了,然后呢?正当防卫大部分时候还是不存在。而这此的案件再一次佐证了正当防卫的虚无缥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