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令人揪心。父亲吴先生驾车在起步倒车时,不慎将旁边玩耍的2岁儿子小吴压倒,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吴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吴先生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赔付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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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以小吴为肇事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定与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嘉宾:李艳艳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方弘:这个案子让很多普通人错愕的是,爸爸既是一名受害者,也是一名施害者,可能在本案当中更明显的表现就在于他其实是一个施害者,但是他还以这样一个施害者的身份去索赔,而且还索赔100多万,这让大家很难理解。首先,从责任方面,这个父亲本身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不是已经涉嫌犯罪了呢?

李艳艳律师:首先,父亲的行为显然已经满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了。根据《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是对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都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要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大家会有疑惑的原因是基于肇事者与死者属于父子关系,让很多网友疑惑。父亲倒车不慎压倒两岁儿子,致其儿子死亡,从构成要件来分析,不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也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这个行为被交警定为全责,最终造成了儿子死亡的后果。

基于罪刑法定的原则,父亲构成交通肇事罪既遂,法院在量刑上可能对于这个身份关系会有从轻、减轻的考量,这样既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又照顾了社会方面的影响,其实是体现了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法律体现道德,道德支撑法律。父亲本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孩子母亲自愿谅解免责。

方弘:也就是说他刑事方面的责任依法可以免,但是还有一个索赔的问题,因为他是父亲是肇事的过错方,也是加害方,但是他还充当了索赔的人,而且还获得了过百万的赔偿,网友就认为可能有转嫁过错之嫌。那保险公司的赔偿是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李艳艳律师:有的。保险公司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依据《民法典》121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承保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由侵权赔偿,本案就是由保险公司来赔,因为它属于第三方。

方弘:还有一个疑问,事实上这个案件当中孩子是最可怜的,这样一条命就没了。有人就觉这样的保险有没有可能助长这种行为的发生,因为施害一方不仅撞死了人,免去了刑事责任,而且还能获得上百万的赔偿,这对于受害的孩子来说是不是又太不公平了呢?

李艳艳律师:对孩子来讲,这个案子我们认为法律上法院判的是合法合理的,没有转嫁过错之嫌。

首先,从总体来分析,保险公司商业保险中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家庭成员不予理赔,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这里面的条款是基于道德风险的问题。

第二点,侵权人不能因为侵权行为而获利的基础法律为何不适用本案?因为本案是交通肇事,属于过失,不属于主观上故意,假设有证据证明这个父亲是故意的,保险公司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拒赔。

第三点,孩子虽然很可怜,但是假设这个案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其他人的孩子也同样,本案中法院认定其父母疏于监护,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酌情让保险公司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判决的111万并不是赔偿给加害人一个人的,还有其他继承人,就是孩子母亲。

所以,基于以上三点,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还是合法合理的。

再展开讨论一下,这个案子不合理?对孩子很不公吗?如果孩子一分钱没有得到,对母亲来讲,她又失去了孩子,又失去了他的丈夫,可能损失更大。本案其实与其他的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情形基本相同,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侵权人是死者的父亲,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肇事方如果与受害方有亲属关系,肇事方造成交通事故后就不能找保险公司赔偿,没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肇事方与受害人没有亲属关系,肇事方造成交通事故就能赔偿,这样的说法肯定是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的,与法相悖。

国家之所以规定强制缴纳强制险,而且本着自愿的原则,本人也可以缴纳商业险,其中最根本的目其实就是风险转移。如果肇事方造成交通事故后,没有经济能力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由强制险和交强险来承担责任。如果本人既没有缴纳强制险,也没有缴纳商业险,才由本人来承担。

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如果自己没有赔付能力,案子受害者才是最可怜的。所以,有保险公司在是大家相对比较放心的,也是国家的一个政策。

如果肇事方有下列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9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第1至第4项的情形之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有一个垫付的义务。就算属于这4种情况,保险公司也有垫付的义务,垫付完之后,可以向受害加害人去追偿。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保险人也需要赔付。

方弘:每一位驾驶员都要做到上车前观察。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孩子很小,有的时候确实是没有办法出现在驾驶员的视线范围内

李艳艳律师:是的。在实践中,这种案子还是屡见不鲜的,我执业这么多年发现,特别是小孩的案子,很多时候就是驾驶员的盲区造成的,特别是大型的SUV,坐上驾驶位之后,小孩如果蹲下根本看不到。我们有做过一些现场的模拟,的确是有视觉盲区。

本案的判决结果,好多网友担心会有不良的示范效应。首先,如果用这种方法去骗保的话,操作性其实很不强,而且风险也极大,不可控因素太多,以哪个角度去撞,把这个人撞伤还撞残或者撞死,这个力度把握是很难的。

如果有心术不正之人,为了钱违反道德底线和最基本的人性伤害自己的孩子,我觉得大家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定会被办案机关查获的。这个手段很难达到一个完美的犯罪。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不会低估人性的黑暗面。我们会做各种假设,但是也不能轻易去揣测普通大众的心理,绝大多数父母对子女的爱,甚至能超越生死,我认为是世界上最伟大、最无私的爱。其实大家现在讨论的最多的,是可能触及到一个道德的风险,站在即是加害人,又是受益人的一种角度来看。

方弘:因此,家长们一定要看护好自己的小孩,孩子的监护人包括母亲也是难辞其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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