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征南路及周边地块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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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1)住宅房屋和非住宅营业房屋

经市场调研初步测算,本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标准样本房基准价为:环城河以北成套住宅标准样本房8306元/㎡,环城河以南成套住宅标准样本房8258元/㎡,沿国庆路非住宅营业房屋标准样本房23751元/㎡(以上价格含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待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由经确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征收项目地块内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76号)规定的标准,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以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②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按土地使用权性质、取得方式以及经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a.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

b.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c.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证载租赁使用权面积,按照同区位同用途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基准价的40%后补偿。

d.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改制文件、改制时土地取得成本以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实际情况,依据确定的土地用途、性质以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对象,形成书面材料,经委托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土地使用期限进行评估后补偿。

2.装饰装潢及附属物的补偿

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7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3.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5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20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

企业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4.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区分以下情况支付临时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过渡期为12个月,按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一次性支付,不足1200元/月的,补足1200元/月。

(2)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过渡期为24个月,按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一次性支付,不足1200元/月的,补足1200元/月。

(3)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的,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出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的部分,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过渡期为12个月,按12元/月/㎡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等面积部分,过渡期为24个月,按12元/月/㎡一次性支付。

(4)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未能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导致过渡期延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此处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当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时,按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当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时,按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24元/月/㎡支付延期临时安置费;延长期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按合法建筑面积(此处合法建筑面积同上)36元/月/㎡支付延期临时安置费。如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均达不到100㎡,则按100㎡计算支付延期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上述延期的临时安置费后,不再承担因延期交房而引发的其他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非住宅房屋已补助了停产停业损失,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和延期的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选房之日止,其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6.储藏室按4200元/㎡补偿,汽车库按6500元/㎡补偿

7.已安装管道天然气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凭初装发票等有效凭证领取与其初装费等额的补偿。

二、国庆路北侧、长征路西侧地块国有土地

经市场调研初步测算,本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标准样本房基准价为:成套住宅标准样本房8342元/㎡,沿国庆路非住宅营业房屋标准样本房23751元/㎡(以上价格含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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