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供稿|郑晓明律师
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化,我国允许了外籍人士进入我国境内生活工作。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生活文化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外籍人士在我国触犯法律的事情也时常发生。而对于外籍人士犯罪,我国普遍的做法是会在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适用附加刑,即驱逐出境。
附加刑驱逐出境是否是每个外籍人士刑事犯罪必须附加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并非应当适用,而是可以适用。也就是说,是否适用该附加刑,还是有商量的余地的。
如果不适用附加刑,该如何处理呢?
基本案情
甲是一名来华工作的巴籍人士,在一次与另一名巴籍朋友聚会时,认识了中国女孩陈某,陈某的主动搭讪以及其他行为让甲误解其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便在到其住所后,趁陈某沉睡触摸其身体各部位,当甲准备与其发生性行为时,陈某反抗,甲意识到自己存在误解的行为,遂立即停止自己的行为并远离陈某。而在当地民警介入后,陈某控诉甲对其行为不轨,意图强奸。此案,最终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并不构成强奸。
面对如此的罪名,甲极可能将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驱逐出境。但最终我所代理律师郑晓明的争取下,甲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未适用附加刑驱逐出境。
案件评析
1、由于甲是外籍人士,其国家并没有所谓的强制猥亵、侮辱罪,而是强奸罪,因此,代理律师首先需要做的是为甲做开导,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并且告知其该行为在中国是独立成罪的,只是相比强奸罪,是较轻微的犯罪,但仍属于犯罪。在多次会见后,甲也接纳了代理律师的开导,主动表示自己存在错误,并认罪认罚。最终,在审判阶段,甲认罪认罚,获得了刑罚上最大程度的减轻。
2、本案的性质是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犯罪。因此,本案的谅解书也是尤为重要的。但是,甲的家属并不能成功从受害人处获取,这也是本案最难处理的问题。最终,代理律师从案卷中发现,受害人自述谅解犯罪嫌疑人,并在庭审中发表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为甲进一步争取了量刑上的减轻。
3、对于外籍人士犯罪后,如何争取不被驱逐出境,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1)外籍人士给中国带来的优势;2)在中国是否有家庭和稳定的生活;3)在中国停留的目的是什么;4)在中国停留了多久;5)对中国的看法和情怀;6)国外疫情问题(人道主义立场)。
本案是可以从缓刑上为甲辩护,这是由于若最终法院同意缓刑,只要甲保证缓刑期间不犯错,原刑罚无论是否有附加刑,仍不须执行。但是,需要提供被告人的经常居住证明,因此在与法官交流意见后,代理律师从罪轻和请求不适用附加刑的辩护方向进行了辩护,最终法官采纳辩护观点,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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