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成都人谢某带着心爱的宠物鸭去水池边溜达,没想到被人带走后又被宰杀。此后谢某起诉,要求对方赔偿,除了一般的费用外,还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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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鸭已不可寻,找了一只宠物鸭,可能长这样,示范用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宣判。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损失合计2850元,其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宠物鸭被他人宰杀,主人获精神损害赔偿

前几年,成都人谢某购买了一只网红宠物鸭准备长期饲养。2019年12月7日晚,谢某带着他的宠物鸭在高新区某餐馆旁的水池玩耍,因有事短暂离开,项某某、高某路过发现宠物鸭无人看管就将其带回。谢某返回发现宠物鸭遗失后便报警求助。次日发现,项某某的亲属已将宠物鸭宰杀。

当年12月11日,经公安机关调解,项某某、高某将冷冻的宠物鸭尸体返还于谢某,不过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谢某遂诉至高新法院。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谢某购买的鸭子系谢某的个人财产,谢某带鸭子到公共场所附近玩耍,项某某、高某见鸭子无人看管,将鸭子带回家并将其宰杀;在主人寻找时,项某某、高某应当返还原物,但鸭子已被宰杀,不能返还原物,构成侵权,应当赔偿谢某的相关损失,遂判决项某某、高某赔偿损失合计2850元(含鸭子购买费用1000元、饲养费用8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谢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宠物灭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从严看待

宠物作为自然人的财产,其受到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高新法院认为,这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因宠物灭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从构成要件上从严掌握:

一是主人长期饲养宠物,主人与宠物之间已形成精神寄托,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宠物对于主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宠物灭失,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宠物受损,通过治疗可以治愈的不能主张。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