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卫健委和公安部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有5.7万人死于溺水,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6%,远高于交通事故和失足跌落的意外伤害,溺水是1岁至14岁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的首位原因,而每年七八月是未成年人溺水高发季。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刻不容缓。暑假期间,未成年人溺水事故频发,除了监护人监护、看护缺失以及履责不到位之外,保护措施相对薄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如何避免悲剧重演,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共同履行好各自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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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出生于2014年,2019年在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东南角村一鱼塘内溺水身亡。2020年张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东南角村委及鱼塘承包人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东南角村委称,目前村委已将鱼塘承包给李某,李某作为鱼塘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有关安全防护义务应由李某负责。张某溺亡前,村委已在鱼塘边树立了警示标志。李某称,因为是天然鱼塘,没有防护措施,从承包到现在就一直这样。警示牌在鱼塘东西各有一处。张某年仅五岁,家长有看护责任。 那么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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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方慧敏律师解答:

李某作为鱼塘的承包人,有对鱼塘周围的潜在危险进行排除的义务,对溺亡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东南角村委将涉案鱼塘发包给被告李某使用、管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疏于看管,致其子溺亡,应对该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方慧敏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