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宁安县男子崔某在辽宁大连打出租车拒绝付钱,和司机发生纠纷后被警方带走。此后崔某殴打民警,还拿起拖布欲继续殴打。2021年10月,崔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缓刑。

崔某1998年出生,家住黑龙江宁安市。

2019年6月6日,崔某在大连打车到周水子机场拒不付钱,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被公安机关带至派出所。民警在查验身份证时,崔某抢夺身份证,用手击打民警倪某眼部、面部三拳,被推开后,崔某又拿起墙角拖布欲继续殴打民警,被出租车司机及时夺下。

经鉴定,崔某案发时未见精神病性障碍,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6月30日,民警倪某谅解被告人崔程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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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期间,经鉴定,崔某系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在本案中有诉讼能力。

崔某的律师提出,崔某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已认识到所犯错误,主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曾在2019年7月就诊三家医院,均得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诊断结果,经过两年的治疗,被告人已处在康复期,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审理认为,崔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在案发当日殴打他人(出租车司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在拘留结束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故其缺乏自首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崔某虽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其确患有精神疾病,并处于病情的缓解期,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够及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适用缓刑。

近日法院判处崔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