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17年12月6日,原告之母田某艳时年89岁,因感冒住进x中心医院治疗,三天后病情好转,准备出院,因便秘要求医生给治疗一下,12月10日上午9时,一名护士拿洗肠器给患者洗肠,操作中失误,将患者直肠道刺伤,血流不止,护士吓的边哭边喊:快去找护士长。

原告去找护士长不在,找来两名护士,一名帮助用手纸堵血,另一名护士拿起洗肠器和一纸篓血纸就跑,妄图销毁证据,被家属制止,拖一段时间医生来会诊,除了打止血针外,只是用纸堵血,没采取有效止血措施,患者一直流血不止长达十个小时。

直到下午7点多钟,患者已奄奄一息,医生才告诉家属:“你们赶紧转上级医院治疗,我们无能为力了”。原告自己找救护车,自己联系x医院,于当晚23时把患者送到x省人民医院施救,共住院20天,二次大出血,二进ICO重症室,患者一直处于无意识状态。

刚刚病情稳定一些,x医院马上催出院,转地方治疗。患者于12月29日回到被告医院继续治疗。由于被告缺少省院的药品,让原告买院外药,治疗期间正赶上元旦放假,家人与大夫协商,让患者回家观察几天再回来,大夫同意(未办理出院手续)随时回来,于是患者于12月31日离院回家。

2019年1月12日又回到被告医院治疗,1月15日上午一名护士给患者抽血5管,说是化验用。患者本来就骨瘦如柴,严重缺血,这5管血抽出后就神志不清,经医院全力施救,补充大量高营养药品,但已回天乏术,16日下午6时患者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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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事情发生后,医院何院长态度很好,承认了医院失误应负全责,当即把8.4万医药费给核销了,因医院加入了医疗保险,须经x市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于是我们双方都写了申请书,到x市医调委调解,但终因户籍和院外购药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单位在洗肠操作时造成患者大出血并导致死亡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三、医方观点

因我院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我院认为应由我院承担,我院已垫付医疗费84000元,后申请医调委调解,因患者户口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患者中途有离院回家行为,故应承担部分责任。经医调委虽未达成协议,但对在医调委确认的赔偿明细及责任划分我院认可。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田某艳损害结果发生后,x市中心医院与田某艳家属共同到x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x市中心医院承认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主动垫付部分医疗费用,由于对田某艳是否为城镇户口意见不统一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x市中心医院因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责任;田某艳在住院期间有离院回家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责任,对责任划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田某艳住院期间医嘱需加强营养,应适当给予营养费2000元为宜。综上所述,对原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院外所购药品的费用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198119.8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