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黄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起诉书》。

虎哥根据起诉书披露的内容和媒体此前报道,再结合权威知情人透露的消息,整理了“内蒙古第一贪”李建平通过设立空壳公司、伙同黄磊等人,套取国家资金10亿余元详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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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黄磊,1975年4月3日出生,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研究生学历,1997年参加工作,此前任呼和浩特市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逮捕。

2010年8月,北京优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实际控制人为黄磊。2010年底,黄磊结识时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建平(另案处理),双方协商后,北京优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86亿元收购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及公司名下土地,用于开发水岸小镇某区房产项目。

2010年12月初,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优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2.86亿元价格转让给北京优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7月,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投资人变更为北京优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后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始开发水岸小镇某区项目。2011年7月,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水岸小镇某区商业房产。

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水岸小镇某区商业房产6.2万平方米,收取购房款6.2亿元,并于2011年至2013年支付给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指定收款方7.3亿元。由于超面积销售,时任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建平安排谭某某、陈某某回购部分房产,谭某某、陈某某实际回购2.0203万平方米房产收据后,又将收据转让给杨进东(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呼和浩特市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后该票据由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管。

上述杨进东是内蒙古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有起诉书显示,杨进东累计向李建平行贿5.778亿元,并检举了李建平挪用公款4.162亿元的重大线索。

2015年10月,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水岸小镇某区中的48套房产出售给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该48套房产办理网签手续并以此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2016年6月,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房产的购房款3.7222亿元支付给呼和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李建平、侯喜焕(春华水务原总经理,已在江西被抓捕)、穆小平(春华水务原司机和办公室主任,已自首)等人商议成立德源兴盛实业公司,由王亚娟(原为酒店服务员,在重庆被抓捕)任执行董事职务、敖东芝(在重庆被抓捕)任监事职务、徐继平(社会人士)任经理职务,实际控制人为李建平。

据官媒此前披露,极为荒唐的是,德源兴盛实业公司在初选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长时,李建平竟然用“石头剪刀布”的方式解决,第一名董事长、第二名总经理、第三名监事长。

2017年1月19日,李建平要求王亚娟、敖东芝、徐继平三人以个人名义收购水岸小镇某区散户的房产后增资德源兴盛实业有限公司,虚假评估高价后再由国企呼和浩特惠则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意欲以此套取国家资金。

企业信息显示,呼和浩特惠则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3亿万元人民币,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它的大股东。

2017年1月,在李建平的要求下,黄磊安排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使用该公司合同专用章、黄磊个人印章签订了4份呼和浩特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拟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总价4.77亿元,标的物为水岸小镇某区商业房产,共计41992.37平方米,其中除了包括王亚娟、敖东芝、徐继平三人收购的部分房产,还额外配置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48套房产、呼和浩特春华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地下房产。

2017年2月24日,王亚娟、敖东芝、徐继平将41992.37平方米水岸小镇房产以实物增资的形式转移到德源兴盛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2月,呼和浩特惠则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内蒙古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4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所列房源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1.2586亿元。2017年2月27日,呼和浩特惠则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源兴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收购协议》,以11.2586亿元的价格收购了上述房产。之后呼和浩特惠则恒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分4笔向德源兴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0.6亿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磊在国有公司任总经理期间,滥用职权签订合同,造成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数额达10.6亿元人民币,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磊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磊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5年6个月。

来源:今日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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