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言:“喝酒误事。”酒文化历史悠久,在我国历史上,不管还是文人还是武将,亦或者是寻常老百姓,都爱饮酒一杯。有人喝酒为解愁,有人喝酒为避世,也有人喝酒为促成一单生意,当然,在我们闲暇时候,也爱约几位好友,喝酒吃肉,为人间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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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喝得多了,也难免发生意外,比如辽宁大连的宋某某,于2014年2月2日晚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后,又与朋友走进了中山区的一家烤肉店,当时的天气还比较冷,烤肉店则暖洋洋的,宋某某感到惬意,然而不成想在下楼梯时,脚下一滑,便从一楼滑到了地下一层。

整个人都已经不好。

朋友则当即把宋某某送往了医院进行救治,不过因为摔得太严重,2月7日,宋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白发人送黑发人,自然悲痛不已,但一想到宋某某是在烤肉店内跌倒,从而身亡,因此认为烤肉店应当为宋某某的死承担责任。

宋某某的家属计算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总计为1266万余元,因此宋某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烤肉店和经营者赔偿200万元。

而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

在店内摔了一跤,经营者就应当赔偿吗?其实还是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地板上有油渍,容易使人跌倒,但经营者没有引起重视,即使看到有油渍,一时半会也处理不了,但并未在旁边标警示语,避免意外的发生,也就是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顾客在店内因油渍意外摔倒,经营者是要承担部分责任。

因为地上的油渍,经营者没有进行处理,存在过错行为,与顾客摔倒这一损害后果存在有因果关系,故侵权责任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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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宋某某烤肉店跌倒摔亡案经法院审理,烤肉店提供了证据,证明事发时楼梯间光线充沛,楼梯是有安全扶手,且没有存在任何容易引起危险发生的状况,如果宋某某扶着安全扶手下楼,也并不会发生如此意外,但宋某某并没有这么做,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身是存在有重大过错。

原告宋某某的家属虽主张烤肉店的楼梯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但并没有提供证据。

对于宋某某死亡的事情,烤肉店和经营者都表以同情,但不认为他们存在有过错,不过烤肉店愿意从人道主义上给予死者家属3万元补偿,对此,法院认为并没有什么不妥。

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给付宋某某家属补偿款3万元;驳回宋某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宋某某家属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注意义务则是义务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为自己行为时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义务。 包含两部分内容:1、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2、行为致害后果的避免义务。

宋某某家属提起上诉后,该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