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女士购买了江门市高新区一处商品房,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物业管理公司依约提供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但王女士长期拖欠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经多次催收未果,物业管理公司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

王女士是该小区的业主,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依约为王女士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王女士也应依约履行缴交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的义务,故物业管理公司诉请王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以案说法

本案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民法典之前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法律没有将其单独列出进行规定,但随着近年以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断增加,社会矛盾加剧,如今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规定也是社会发展推动的必然结果。

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共14条,第一次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定义,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内容范围及物业服务人的主体范围,也首次明确物业专业性委托服务事项需对业主负责,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中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了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只要物业服务人依约提供服务,无论业主有无接受或有无需要接受服务,均应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涉,或通过法定程序行使任意解除权终止该物业服务合同,另聘物业服务人),但民法典中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催收,若物业服务人出现非法催收的情况,业主应保留证据以追偿损失,即使是拖欠物业费,也不应影响业主的日常生活正常进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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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