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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acebook计划更改公司名称

据美国科技媒体The Verge 10月19日报道,据知情人士透露,Facebook计划在下周更改公司名称,以反映其专注于构建“元宇宙”。

报道称,Facebook首席执行官扎克伯格计划在10月28日的公司年度Connect大会上谈论更名事宜,但相关信息可能会更早公布,意在表明这家科技巨头突破社交媒体边界的雄心。

据透露,在更名后,Facebook本身可能会成为一家母公司旗下的众多产品之一,该母公司将负责管理Instagram、WhatsApp、Oculus等部门。报道称,Facebook发言人拒绝对此置评。

据路透社18日消息, Facebook当天表示,计划在未来五年内在欧盟创造1万个工作岗位,帮助建立所谓的“元宇宙”(metaverse)——人们可以使用不同设备在虚拟环境中移动和交流的网络世界。

报道称,扎克伯格自7月以来一直在推崇“元宇宙”。“没有一家公司会拥有和运营元宇宙,”Facebook全球事务副总裁Nick Clegg在一篇博文中表示,“将其变为现实将需要各公司、开发者、创造者和政策制定者之间的协作和合作。”(来源:新浪科技)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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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已难以适应营商环境的需要。十三五期间,中央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为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活力,2020年12月28日,第73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的主要变化体现在:

1

企业名称登记由预先核准变更为自主申报

《规定》明确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行为规范。

体现为,申请人通过名称申报系统等,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查询、对比、筛选拟定的名称,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并承诺承担因名称近似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同时,登记机关的职能重心从审查转化为服务,不再承担名称事前审查工作 。

2

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

对企业名称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

其次,细化了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等。

扩大了可以使用国家象征字词的企业范围,但应当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再次,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企业集团名称的有关规则。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通过协作和信息共享,对违规的企业名称及时纠正。

3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

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起诉,也可请企业登记机关处理。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于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4

违规企业名称逾期未停止使用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法院或者登记机关认定企业名称应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起三十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方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

企业登记机关转向服务职能

登记机关的服务职能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通过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的企业名称保留二个月。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需报国务院批准,或经营范围中有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一年。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6

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

首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名称,登记机关有权不予登记或者纠正。第三方认为已登记的名称不合规的,可请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其次,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再次,加强了对登记机关负责人员的管理。若登记机关对不合规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对合规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三、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结合当前企业重视品牌价值,知识产权权重增加的特点,《规定》的实施将增加企业名称权争议、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风险,对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抵制不正当竞争及侵权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企业名称权被侵犯风险

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改为自主申报后,增加了企业名称权争议及纠纷的风险。虽然企业名称通过登记注册,但申报行为本身却可能隐藏着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恶意,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强调事中事后规制。

名称争议处理程序是有别于企业名称注册的制度设置,更多体现了纠正不适宜名称及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

对在相关领域中有着较高声誉的企业,行业竞争者可在同一区域或不同区域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名称,以攀附商誉,使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知名企业或与之有某种特定关系,引发混淆,损害他人权益,侵犯名称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企业商标被用于其他企业名称或产品的风险始终存在

商标代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号则代表经营主体,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由不同部门管理和保护。

但通过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排他效力,而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分级管理,各级、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不共享和统一安排名称资源。

这种在不同系统、不同地域检索的注册登记制度,容易造成两种权利的冲突。知名商标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使一些经营者“傍品牌”、“搭便车”,利用注册登记制度的漏洞,不正当地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作为商号进行使用,以误导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禁止企业名称出现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

同时,《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禁止的“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商品来源也应视作对商品质量虚假表示的内容。因此,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应当依法查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如果不规范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即便该名称经过了合法登记注册,也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受侵害的企业可主张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

风险防控建议

《规定》虽然放宽了对企业名称登记的事前监管,但更加强调对不适宜名称的纠正及对在先权利人的保护,对企业名称争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进一步发挥登记机关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方面的职能作用。

登记机关在审查判断争议的企业名称是否适宜时,不仅应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与登记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还要审查有无攀附商誉的恶意,名称的使用是否会引起公众的混淆,是否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登记机关若认为构成不适当的使用,应积极作为,对该企业名称予以撤销。企业更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可能存在的不适宜企业名称、将其他企业商标用于名称注册、将其他企业商标用于产品包装宣传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通过举报、诉讼等途径予以坚决抵制,以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解读及法律风险提示 》,黄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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