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家 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稿再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增加的一条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不少家长就很关心,对于这条规定该如何解读。例如,这是不是意味着家长自行在家“鸡娃”也不行?家长给孩子的负担到底轻了还是重了又该如何评判?是不是将来一旦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家长还会受到法律处罚呢?

对于第三个问题,家长们可以先放下焦虑。因为,为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但要提醒的是,这也不意味着家长就可以在家为所欲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储朝晖表示,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确存在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

家庭教育法的定位在于引导,如果是家庭教育不当,但不构成犯罪的话,没有必要在该法中提出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首先应当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自主选择用什么方式来进行家庭教育,以及怎样去进行家庭教育。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公权力不应进行干扰和影响。”

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

监护人应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对于下一代的培养,家长们总是饱含各种期待。当然,另一种极端就是家长彻底“放养”,根本不管不顾。

但在今后,这些家事,可能都不再只是家事了。

10月19日,针对部分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期望值过高、施加学习负担过重,有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等行为疏于管教,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三审稿作出法律回应。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就在前一天的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还在发布会上提到,当前一些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存在一定焦虑情绪,有的是对未成年子女施加过重的学习负担,有的是对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等行为疏于管教或者不知如何管教等。对于这些问题,需要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多方面综合施策,共同推动解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源中国人大网

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01

完善有关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厘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界限,更加充分地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

02

针对有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施加过重的学习负担,有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等行为疏于管教的突出问题,增加有关规定,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相关职责;

03

落实中央有关文件对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明确要求,补充完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相协同等内容;

04

考虑到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面临较多困难,增加相关规定,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更多帮助;

05

进一步明确妇联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06

进一步明确委托照护情形下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责任;

07

进一步做好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衔接,防治没有采用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

二审:

回应“双减”

规范家庭指导服务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在二审时就开始和“双减”有所呼应,明确要为学生和家长减负。

今年7月,伴随着校外培训“减”下去,就有人呼吁将家庭教育“加”上来。但新华社随即发文提到,提倡家庭教育,并不意味着个别人可以打着指导家庭教育的新幌子,走学科补习的老路,“莫让营利培训钻家庭教育的‘空子’”。

彼时,“家庭教育促进法”名为“家庭教育法”。但有各界公众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应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

据此,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将法律从“家庭教育法”更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家庭教育概念,鼓励社会力量在家庭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有效回应“双减”政策,引领家庭教育回归本质。

8月13日,臧铁伟在记者会上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未成年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的问题,立法的初衷,还是要帮助学生减轻负担、帮助家长破解“焦虑”。

其中还特别提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也就是说,校内校外减下去了的,不能在家里又给加回去。

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二,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三,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专家:

除了关注“过度教养”

还要解决养而不教

在“双减”背景下,很多人疑惑,家庭教育立法究竟能为孩子减负做些什么呢?这些“清官都难断的家事”,立法就能得到解决吗?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分析指出,家庭教育立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养而不教。

在苑宁宁看来,所谓养而不教,突出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家长没有意识、没有能力去开展家庭教育;二是虽然有家庭教育的意识,但是在理念、方式、手段上还有改善的空间,即教而不当。比如,父母将自己的个人意志强加给未成年人,在唯分数论观念的畸形引导之下加重孩子学习负担,在课余时间包括节假日、寒暑假给孩子报各种校外培训班,就是教而不当的一种典型表现。

“比如,在教育资源相对来说分布并不那么均匀的情况下,有些父母受到片面成才观、育人观的影响,引导孩子一味追求分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唯分数论是导致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苑宁宁看来,学生负担之所以过重,从家庭教育上找根源,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成才观、育人观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不无关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那么,家庭教育立法该如何解决教而不当呢?

苑宁宁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立法需要多管齐下,一方面充分发挥好学校主阵地作用,同时严格控制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另一方面则是要对父母的家庭教育观念作出相应调整,引导父母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展家庭教育。

如果父母将来违反了法律规定,会受到处罚吗?

这也是这份草案备受关注的地方。用家长们的话来说,“鸡娃会不会被抓起来?”

事实上,为了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此前,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七条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对此,储朝晖认为,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确存在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而家庭教育法的定位在于引导,如果是家庭教育不当,但不构成犯罪的话,没有必要在该法中提出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过去在一些人的主观意识中,对公权力影响家庭抱有比较高的期望,但这种高期望与目前社会、家庭的状况,社会、政府与家庭间的关系,以及文化传统等是不相吻合的。”储朝晖表示。

“因此,首先应当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自主选择用什么方式来进行家庭教育,以及怎样去进行家庭教育。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公权力不应进行干扰和影响。”储朝晖表示。

来源:成都商报教育发布、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