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案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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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随着物价的增长或者出现其他的因素,导致原来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子女生活的需要,在父母离婚多年后可以要求增加吗?

基本案情

2014年,顾美美(化名)与黄大明(化名)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顾美美与黄大明离婚;婚生女儿黄小乙由顾美美抚养,黄大明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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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黄小乙以近年物价上涨、生活费用大幅度增长,母亲顾美美与父亲黄大明约定的每月300元生活费已不能维持其正常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大明增加生活费至每月1500元。

审理经过

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物价的上涨,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顾美美与黄大明在离婚时达成的抚养费标准已经不能满足黄小乙的实际生活需要,黄小乙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被告黄大明增加生活费至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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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时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黄小乙的父母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黄小乙的抚养权、抚养费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并不妨碍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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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由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构成。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1、子女的实际需要;2、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案中,结合原告黄小乙学习生活需要,其居住地的生活水平,被告黄大明的工资收入等具体情况,对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予以综合考量。

虽然法律赋予了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调解协议原定数额抚养费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当满足“必要”和“合理”的两个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的父母于2014年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负担原告的生活费300元,现原告于2021年8月提起诉讼,在此期间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原告父母双方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已无法满足原告生活,被告黄大明收入尚可,足以支付原告的必要生活支出,故原告黄小乙要求被告黄大明增加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合理”性条件。

子女提交的证据需要证明其具有法定增加抚养费的情形: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如不存在上述情况,双方应恪守离婚时的相关约定,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对另一方而言,将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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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在达成离婚协议过程中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或者支付抚养费,这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的做法,有悖于立法目的。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浪费司法资源,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考量,不可为了达到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目的,而作出超出自己实际承担能力范围的承诺。

(作者:启东法院 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