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李扬博士:农民捡回母猪拉回饲养被判缓刑

3农民在加油站“捡”到一头无主母猪后拉回饲养。数天后,失主报警。3位农民因涉嫌盗窃罪先后被刑拘、公诉。尽管赔偿了失主8000元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但3位农民仍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来源:华商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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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与被告方各执一词,该案争议颇大,我们尝试从控辩审三方三个角度解析事件,给出法律分析,尽量还原法律事实。

被告方:

2020年10月14日清晨,王先生和妻哥、妹夫等人来到加油站准备出工, “当我修好收割机准备走时,突然发现一头大白猪跑到我身边。我不知道猪是从哪里来的,以为它是从加油站附近的大车上掉下来的。问了加油站工作人员和正在加油的车主,都说猪不是他们的,也不知道它是从哪里来的。”

在加油站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他们将猪抓住,用四轮车拉到他家饲养。“临走时,我专门给加油站工作人员说,这头猪我先拉走,如果有人来找,你就告诉他到我家来找。”

检方:

检察院认为,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王某1、王某2、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审方:

长岭县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称,孙某养殖场的母种猪从养殖场跑出后,路过加油站。王某等3人明知不是他们的猪,仍旧将猪抓到自己车上拉走,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不能认定为是“捡”。虽然王某辩称其当时给加油站工作人员留话:如果有人找猪,让联系他。但加油站工作人员并不认识王某,王某也未给加油站工作人员留下联系方式。“是失主报警后,民警通过加油站监控才找到的王某等人。”

对于失主不要猪只要钱的说法,该法官称,当时正处疫情期间,失主担心种猪在普通人家圈养携带病毒,就没敢往回要,因而提出了合理的赔偿要求。

争议焦点:是否构成盗窃罪?

秉持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原理,类似于这种由民间矛盾引发的财产纠纷,且尚处于标的额较小的界限内,笔者认为不应当将其刑事犯罪化。检方及法院方将其刑事犯罪化的理由有三,却都有有失偏颇的嫌疑,试论述如下:

首先,检方认为其行为符合构成盗窃罪要件,但事实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的行为。

非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行为非法。一是取得财物的行为非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财物的行为非法,没有合法的依据。而王先生此举明显为“拾得遗失物”并保管,失主要求归还时也积极归还,该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重点强调秘密窃取,该特征主要是指利用秘密的非法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支配关系。在本案中,这头猪属于遗失物,必然无法让失主得知其对它的支配关系已遭受侵害,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且该案中还有第三方即加油站的工作人员,王先生已表明“不知道是谁的”并表示“可以来我家找我”,可见其并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事出有因,由于无法协商一致、确定赔偿才导致事主报警。

失主找到王先生后以“疫情期间,害怕病毒传播为由”宣称这头猪不要了,但需要王先生赔偿自己1.2万元。该生猪市场价仅为6000元,若仅按该标价进行购买也可以理解,但失主非要以双倍价格要求补偿,未免有点强买强卖之嫌。

并且按照民法典中关于拾得遗失物并代为保管的相关规定也说到,拾得人如若无非法占有目的,还可向遗失人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在该案中,王先生甚至还可以向失主主张这段期间喂养这头猪而支出的饲料费。

失主给出的这等条件,正常人都不会予以应允。王先生方表示,由于双方一直未就还猪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0月29日,丈夫等3人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第二天,当地派出所将猪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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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缺乏法律常识,盲目签订认罪认罚书。

在不认为自己构罪的情况下,那就暂时先不要签,慎重考虑后再决定。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系自愿认罪认罚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期撤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则原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认罪认罚书不要盲目签下,尽量在跟律师交流、分析、解读、沟通后再确定是否要签。

2021年6月17日,长岭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1等3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如何救济?

司法机关办案期间,王某等3人均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也没有上诉。现在,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一审判决有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依法申诉,提请再审,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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