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印象滨州综合滨州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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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滨银保监罚决字〔2021〕49号)

滨银保监罚决字〔2021〕49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阳信支公司

地址:滨州市阳信县阳城四路水利局西首

法定代表人:徐金华

当事人:夏花梅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37010219750620XXXX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阳信支公司个人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阳信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阳信支公司)、夏花梅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阳信支公司、夏花梅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夏花梅作为泰康人寿阳信支公司个人代理人,向客户张某东销售“鑫享人生”保险产品一份,在销售期间,夏花梅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泰康人寿阳信支公司对夏花梅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上述行为,应负管理责任。

夏花梅时任泰康人寿阳信支公司个人代理人,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上述事实,有泰康人寿阳信支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泰康人寿阳信支公司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夏花梅询问笔录、张某东所购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分局决定对泰康人寿阳信支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直接责任人夏花梅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见附件)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滨州银保监分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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