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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发展副业是一些打工人的致富经,不过,当副业和主业完全一致,甚至还用主业的资源来“滋养”副业时,您会觉得这是理所当然,还是有点不地道呢?最近,一个打工人就因为这个原因被老东家给解雇了,但是因为没有拿到离职补偿金,他一纸诉状将原来的公司告上了法庭。博罗法院园洲法庭开庭审理了案件,结果如何,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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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吃里扒外”可以被解雇吗?

蔡某原本就职于博罗县园洲镇一家电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进行电子元件的装配加工,出口成品,蔡某是该公司某条生产线的经理。

某电子公司负责人 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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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的员工投诉 拍了图片 投诉给我们老板 /那个经理在我们公司当经理 他在外面又开了一家自己的公司 就是电子产品大概都是差不多一样 跟我们经营的差不多一样

由于公司内部管理层的办公地点并不集中在一处,各个生产线由专人负责,这也为蔡某提供来便利。蔡某不仅在外和他人合开了一家经营相同品类产品的公司,更夸张的是,蔡某还将生产原料带回厂房,要求工人们为其加工。

某电子公司负责人 梁先生:

你把货带到公司里 动用我的资源 用我的机器 用我的人 用我的电 人是要休息的么 星期天晚上加班 帮他做到通宵

事情暴露之后,公司向蔡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将其解聘,虽然理亏在先,但是对于这个结果,蔡某并不认可。并将原公司诉诸法庭。

博罗县人民法院园洲法庭法官 黄利仁:

用人单位把劳动者解雇之后,劳动者不服,就申请了劳动仲裁,后来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就向我们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认为他并没有明显过错,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解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蔡某认为,公司将自己解雇,应该按照工作年限,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丝毫赔偿,让他感到不服。

博罗县人民法院园洲法庭法官 黄利仁:

我们法院受理之后,经过开庭审理,认定了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不属非法解除,因此,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驳回了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结果,蔡某并不满意,因此选择了上诉,经过法院审理,二审维持原判。这起案件审理的焦点就在于,劳动者在外成立公司,并将其公司产品带回任职公司并交由该公司员工进行生产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其合法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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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园洲法庭法官 黄利仁:

劳资双方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劳动合同同时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只是说一个特别合同而已,在民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要遵守的是诚信原则,而劳动合同更加需要注重这一诚信原则 ,以及双方权益的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就规定了,履行劳动合同必须合法公平,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这个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事法律的帝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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