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儒家学说中,关于人性善恶的说法分成了两派,一派认为人之初,性本善。认为人性本向善,在后期成长的过程中就会自觉地去注重道德修养。但是另一派主张性恶论,人性中存在恶的一面,需要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加以引导,以教育的方式让其走上正确的道路。

人性中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对于恶的一面需要加以节制阻止恶的扩散。而对于善的一面则需要更多地去发扬光大。如果在一个人的成长中缺失了这种教育,那么就会在他的行为中被表现出来。

在2011年3月8日至4月20日期间,一名14岁的少年朱某在安徽省合肥市的城中村的晚上到处闲逛,寻找着适合自己的作案目标。并在这期间连续作案5起,侵犯了六名和他年纪差不多大的少女,并抢走了财物。一直到同年的4月22日被警方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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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让这么小的孩子做出这么大胆的违法行为?在警方的审讯中得知,他也租住在城中村对于城中村里的情况比较了解。至于作案动机就是自己打工挣的钱不够花,为了能够得到更多的钱,就把邪念指向了和自己差不多的女孩身上。

1997年出生在合肥市合肥东县的他,并没有多少关于父母陪伴的记忆,有的只是爷爷奶奶的疼爱和在外打工赚钱的父母。他对父母的记忆更多的是逢年过节才从外地回来的短暂时光。

在其读书时,只上了四年的时间,而爷爷奶奶对他念书也没什么要求。后来考试没有成绩,学习上也没有收获感的他在小学都没有毕业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地来到社会上打拼赚钱,但是由于年纪太小又没有文化,只能做些简单但是低廉的工作。

后来在社会上闯荡的他,经常换工作也经常认识各种各样的人,从他们那里听到了很多事情和知识,也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惯。而14岁的他依旧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工作,挣的钱完全不够自己花,那么挣钱就成为了他最渴望的事情。

那么除了打工还能从哪里拿到钱呢?很快他就想到了和自己情况差不多年龄也差不多的城中村女孩们,于是在2011年3月8日,他盯上了第一位受害人的家。为了提高成功率,他还提前买了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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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晚上他偷摸着潜入到了被害人的家里,在她家中翻找着值钱的东西,但是翻找的动静也将刚准备入睡的女孩吵醒。他被发现了但是他有刀,所以他很快就镇定下来,并发现女孩只穿着一层薄薄的睡衣,这让有点早熟的他控制不住,用刀威胁被害人与其发生关系并不许报警,事后便逃离现场。

夜色中惊慌的女孩并没有看清他的长相,而且被他的威胁吓到了,也就没有选择报警,而是在朋友的帮助下搬离了那片区域。而当朱某发现没有人来找他之后,胆子就大了起来。另外选取了一片区域后,在该区域中发现了符合自己要求的两个住所,并实施了抢劫和强奸的行为。但是在这里的第二起案件中,是两个女孩一起合租在一个房间里,他费了很多功夫才将两个女孩绑起来并蒙上了眼睛。

在他从家中拿走值钱的财物之后,察觉到没事了的两姐妹互相给对方松绑,然后在18日的时候两人一起来到派出所向警方报了案。而朱某却浑然不知自己已经被警方盯上了,在离开后,又重新选择了一栋楼,在4月15日和4月20日作案两起,侵犯了两个女孩。22日就在其准备第三次作案时,被守候已久的警方抓获。

在警方审讯时对自己的行为多半抵赖,毕竟自己很小心地将现场清理了一遍,在对女孩实施侵犯时,也知道要戴避孕套。觉得警方没有证据,但是女孩的供词和现场残留的指纹等依旧可以证明其所犯下的罪。

朱某对同样是未成年的6名少女所做的事,已经构成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多人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起强奸多名少女的事实属于加重情节。

并且其5次作案,动机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他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并且是多次实施抢劫行为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由于作案时只有14周岁,按照《刑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他依旧需要为他所做出的事情负责。

一个孩子的出生就像一片刚拿到的白纸一样,家庭教育的缺失会让其很难判断是非对错。在其成长过程中没有教育的引导,也没有自发的道德约束,造成了其频繁作案的结果。钱挣得少,但是也有很多种途径来扩展自己的收入来源,沉下心来学习和探索,在生活中一点点的控制自己消费的欲望,他的人生也就不会走到现在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