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福建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在一起盗窃案庭审中撤回原本作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重新调整量刑建议。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检察官修改量刑建议呢?让我们一起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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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2021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雷某携带喷火枪、液压钳等工具来到光泽县某珠宝店,通过窗户进入某珠宝店后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触发店内监控报警,雷某遂将盗窃的物品丢在收银台附近准备逃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光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37件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273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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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期间,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被告人雷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均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和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检察官综合其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雷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

庭审阶段

2021年10月15日,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雷某在法庭上突然反悔,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未遂的认定和认罪认罚程序提出异议,欲谋求更轻的判处。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雷某在明知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在庭审中提出异议,其庭审表现已说明其已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条件。公诉人提出撤回原依据认罪认罚作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并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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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8日,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审理后采纳县检察院意见,并依法认定判处被告人雷某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二、检察官提醒

被告人雷某没有真诚悔罪悔过,却试图耍小聪明逃避罪责,已丧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检察机关当庭撤回原认罪认罚从宽处罚量刑建议,并调整建议刑期,给被告人敲响了一记警钟。这一案件告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自觉,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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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小知识

1

什么是认罪?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

什么是认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3

什么是从宽处理?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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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转自: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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