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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莆田高新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案。

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28日,莆田高新医院在不具备发热门诊(诊室)的情况下,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有关规定,擅自诊治3名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且该医院住院病区未落实闭环管理制度,属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2、案件名称:荔城林立明内科诊所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案。

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8日,荔城林立明内科诊所在不具备发热门诊(诊室)的情况下,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有关规定,擅自诊治23名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属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3、案件名称:莆田阳光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案。

处罚事由:经调查核实,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28日,莆田阳光医院在不具备发热门诊(诊室)的情况下,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有关规定,擅自诊治6名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属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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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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