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640元及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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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办案人员介绍, 2021年6月1日,卫生监督人员根据排查线索对李某某无证行医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依法予以取缔。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21年5月1日至6月1日,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其淮安工业园区某小区的安置房及车库内对患者开展疾病诊断、开具处方、发放药品、输液等诊疗活动,通过收取现金、微信支付等方式收取患者诊疗费8640元。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关规定,市卫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我市卫生监督机构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医疗秩序,保障群众就医安全,实现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全力打造安全的就医环境。

来源: 淮安 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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