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餐有人醉酒身亡,同桌喝酒者要负责吗?

“酒桌文化”源远流长,宴会中喝酒在所难免。但是近年来,因过度饮酒引发的矛盾纠纷常见于诸多媒体报端,那么侵权责任如何划分呢,同桌者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长汀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醉酒死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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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始

王某工作于某单位,某日工作闲暇之余邀请众同事及其配偶到家中吃饭。客家人好客,请客自然就上了酒。当晚,几对夫妇到王某家中参加聚餐,所有聚餐人共饮几瓶酒,同事李某(死者)喝多杯酒后,晚上与妻子谢某一同回到家休息,期间李某妻子谢某于当晚多次查看李某未发现异常,次日凌晨再次查看时发现李某已脸色苍白,没有呼吸。谢某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后查看李某的脉搏和心跳已停,瞳孔已散开,宣告无生命迹象,家属随后通知殡仪馆拉走,医生诊断死亡原因为饮酒后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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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双方当事人(死者妻子谢某及同桌王某等人)共同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调解员展开调解。调解员从侧面了解得知:双方当事人对李某死亡的侵权责任划分毫无头绪,又因双方当事人系熟人,各自觉得如果要赔偿,钱多出了不平衡,少出了面子上过不去,一分钱不出里外不是人。正当他们踌躇不定时,调解员首先亮明身份,宣告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深入了解了案件过程。从双方的口述了解:当晚聚餐系王某主动邀请,同事自愿参加,李某系王某同事,个性好酒,且酒量不错,当天晚上喝了几杯洋酒,洋洋洒洒下肚后,其妻子较晚到场,到场后带其回家休息,当晚多次查看其并无异常,未曾想到次日凌晨已气绝人亡,医生鉴定为饮酒后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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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随后使用“背靠背”调解法,从死者妻子谢某了解到:死者李某正值壮年且平时身体状况较好,无哮喘、心脏病等重大疾病,也无慢性疾病,当晚醉酒回家后状况良好无不良反应,其妻子认为其是酒后猝死。从王某等聚餐同桌者了解到:李某平时爱喝酒,当晚同桌者并未过度劝酒,也未拼酒,他妻子带他回家后,同桌者也陆续回家,第二天才知道李某在家死亡。

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阐明现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共饮者的“过错”通常指下述四种情形:一是酒宴上过度劝酒,甚至拼酒。二是在同饮者醉酒而处于危险状态下,没有及时送医治疗。三是酒宴结束后,没有将醉酒者妥善安全送回家。四是对同饮者酒后驾车离开的行为,没有有效提醒及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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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聚餐上同桌者并未过度劝酒、拼酒,聚餐结束后死者妻子将其安全带回家休息且无异常,酒友对因共同饮酒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共同饮酒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为一般根据或标准。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如果没有其他法律作为补充和佐证,同桌者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分担损失还有个前提条件:当事人与死者的死亡,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当事人无责任,不需要赔钱。又根据《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饮酒者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饮酒过量后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当饮酒者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件,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李某因醉酒意外身亡,要承担责任的是李某自己。据此,断定本案中死者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同桌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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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同桌者系多年同事兼好友,悲痛之余仍尽最大努力抚慰死者家属。通过多方调解,王某自愿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给死者李某家属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其余同桌者自愿共同人道主义补偿给死者李某家属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具体补偿明细不再赘叙。以上补偿金额完全系王某等同桌者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自愿给予,与责任划分比例无关;王某等同桌者支付上述费用后,死者李某家属不得再向王某等同桌者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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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同伴喝醉酒,看护要到位。共同饮酒引发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大家参加聚会聚餐时,一定要谨记生命安全第一,同桌饮酒者应当相互提醒,勿劝酒、更勿逼酒。对于过量饮酒甚至醉酒者,同桌人员应当给予其尽可能的帮助,亲自照顾或将其护送回家,或送医救治,使醉酒者脱离危险环境和状况,否则意外发生难逃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