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0日13时51分,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上林村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案发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迅速展开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案犯抓捕等工作。10月18日15时许,在公安、武警围捕下,犯罪嫌疑人欧某中于平海镇上林村附近一山洞拒捕并畏罪自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欧某中(男,55岁,平海镇上林村人)因建房用地纠纷,持刀对受害人欧某九等实施故意伤害,造成欧某九(男,78岁)、欧某英(女,55岁,欧某九儿媳)二人当场死亡,林某梅(女,83岁,欧某九妻子)、欧某群(男,34岁,欧某九孙子、欧某英儿子)、欧某轩(男,9岁,欧某九曾孙、欧某群儿子)三人受伤,上述五名受害人均系平海镇上林村人。伤者经及时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个是搜狐新闻报的,“畏罪自杀”一词是对欧先生心理活动的描述。搜狐新闻显然无法直接与欧先生产生心有灵犀的关系,因此,搜狐新闻无法获得关于欧先生心理活动的一手资料。另外,搜狐新闻也没有对欧先生进行访谈等,故其无法间接地了解欧先生的心路历程。于是我们可以认为,搜狐新闻并不了解欧先生自杀时以及自杀之前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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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了解欧先生自杀时心理状态的情况下,搜狐新闻就下了定论,认为欧先生之所以自杀,是因为欧先生“畏罪”。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具有引导性的说法。那么,该说法是要如何引导人们的思想呢? “畏罪”一词,不仅体现了个体的“畏”——胆小;还体现了“罪”——重大错误。于是,这种说法就是在引导我们把欧先生看作是一个胆小的、犯了重大错误的罪人。

这个案件的焦点,是整个事件的核心 欧某中和邻居之间纠纷的前因后果到底是什么,如果欧某中没有畏罪四杀而是被抓获活下来,后续有关部门大概率会成立调查组把这里面的原因调查清楚,不过随着欧某中的死亡这一切都到此为止。 平海镇那篇不恰当的悬赏通告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平海镇13号发布的那篇悬赏通告所写的悬赏内容不恰当,给大家造成了重大误解。而事情的结局又恰恰是欧某中自杀死亡,让人们内心的疑惑进一步加剧。 随着当事双方的离去,事情的原委已无从调查

人们之所以关心、同情欧金中,并不是因为他们赞成使用杀人这种暴力行径来解决问题,相反,正是因为他们绝不想使用这种极端绝望的手段,才会对欧的命运产生如此之大的悲愤与共情。 某些人指责他们”共情杀人犯“,却避而不谈他们为什么”共情杀人犯“。这实际上是一种极端的形式主义,把复杂的案件还原成普遍意义上的”杀人案“,把独特的”欧金中“还原成普遍意义上的”杀人犯“,以获得一种”大是大非“层面上的正确性。然后,再拿着这种大的”正义“来否定其他人关心的问题,实际上是在用一种非黑即白的二元逻辑混淆视听。

10月10日,福建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发生2死3伤的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欧某中出逃。10月18日,有当地村民向记者证实,欧某中确实已被抓获,疑似从一处山洞中找到。 18日,网传消息称,“莆田上林惨案杀人嫌疑犯欧金中目前已经找到。具体是死还是活?还不确定。据说是被人从山洞里抬出来的。” 18日傍晚6时许,一位上林村村民告诉记者,欧某中确实已被抓获,是否死亡尚不确定,“从一处山洞中找到他的,距离他家不太远,就在后面的山上。”

其实自从10号他犯事之后就已经是死人了,上天给了他多活8天来思考这一辈子的风风雨雨。 或苦恼,或懊悔,或骄傲,或欢喜,或悲伤,或沉思,或清醒,或喝醉…… 每个人都不容易,人生要尝尽酸甜苦乐。 其实事情本不必如此结局,虽然他蒙受了不能建房的委屈,但好歹家人都在,人生还长…… 以暴制暴虽属无奈,但也不必要动刀动枪,回忆晚霞中和孩子,母亲看看夕阳西下。人生总是有苦有乐,总会有挫折不公,多一些理性,少一些冲动,虽不一定是自己想要的结局,虽可能要蒙受更久的委屈,但走在黑暗的奈何桥上孤单一人,丢下了还在人间泪眼婆娑的母亲妻儿。

情理上,围绕他的遭遇,社会对他寄予了深深的同情,对欺人太甚的邻居和当地政府的不作为表达了强烈的反感。但站在法律的角度,虽然相关刑事政策对因农村邻里纠纷引发,或者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凶案,一般不判死刑。但他因此杀了2人,重伤其他3人,其中还包括无辜的10岁小孩,事情做得太大,法律不可能饶其不死。情与法因此发生剧烈的冲突,由此也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对立和撕裂。

如果被抓,这场纷争将旷日持久到其盖棺为止。他自己和亲人,或许还有其他人,都将备受煎熬。 现在他自行了断,一了百了。带走一切恩怨和是非对错,以及亲人的牵挂和痛苦。不受审判和羞辱,更避免了民间和官方的对立,各方都有了一个交待。生前不曾显赫,死后也将湮没无闻。曾经群情激奋的人们将把他很快遗忘,甚至不再记得这件事。一切都将回归平静,就像从来不曾发生过一样。青山依旧,似水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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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杀人后自杀,受害者家属该怎么办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杀人后当事人自杀的,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被害人家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被害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死伤家属可以

起诉杀人者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

,要求对方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死伤家属索赔的相关事宜,更多法律问题,可上询律网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