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当庭宣判,这是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发以来,阿勒泰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公诉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售卖披上“马甲”的高档酒

近年来,随着舌尖上的安全日益重视,司法机关对制售假酒的打击也越来越严厉。然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仍然低价进购“装扮”过的知名白酒,在经营的店内向商铺及他人销售。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明知其购进的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洋河系列等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经营的店内向商铺及他人销售,销售金额达77844元。2021年2月,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五粮液、国窖1573、伊力老窖等白酒153瓶。

释放精准打击与精准保护双重效应

阿勒泰地区检察分院在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强化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审查判断,及时对被告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强化案件质量,强化自行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期间为完善证据、查明事实,承办检察官针对案件中证据情况,充分发挥检察侦查作用,及时开展了自行侦查。

深化认罪认罚说理 积极挽回损失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的主导作用,检察人员向被告人阐释制度内容,根据已有情节详细制作说理书,并鼓励其积极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最终两名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赔全部损失。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罚金50000元。

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合法权益,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能力和决心。

下一步,阿勒泰地区检察分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顺应人民群众和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期待、新要求,让违法犯罪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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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阿勒泰检察

编辑 | 崔瀚文 王红蕾

审核 | 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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