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常龙贪污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郭常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郭常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协助政府执行公务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补偿款,涉嫌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郭常龙在担任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郭家庄子村村委委员期间,在中交畅观合金钢护栏项目征地清点评估过程中,利用协助镇政府清点评估地面附属物的职务便利,通过在该村临钢路以南其本人大院内突击搭建棚顶、临时安装窗户应对清点评估的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58236.5元;另将位于其大院门前的归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所有的1座管涵桥清点至本人名下,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7500元。综上,被告人郭常龙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195736.5元。案发后,被告人郭常龙已退还全部涉案赃款。

郭常龙身为党员、村委委员,理想信念丧失,目无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郭常龙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违法所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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