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为什么卖给了别人?”湖南长沙,赵先生于2014年购买的衡阳雁栖湖玫瑰园2栋705的房子,前段时间却发现有别人在里面进行装修,他寻找开发商后,却被告知“最多退30万元”。

据赵先生称,朋友朱先生欠了他150万元,而雁栖湖玫瑰园所属的开发商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欠朱先生钱,因此,他在没有通过现金交易的情况下,获得了朱先生用于抵债的3套房,同时获得了3套房的收据、纸质版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相应的网签备案合同。开发商负责人称至今依然没有收到赵先生一分钱,因此房屋不能给赵先生,如果拿不到房款,将会起诉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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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律说法】

明明是“以房抵债”的债权转让交易,现在开发商不承认了,居然要求房主支付购房款,还擅自把已经网签过的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这样毫无契约精神的行为,实在令人唾弃。

本案本质上为债权转让,朱先生将自己对开发商的金钱债权转让给了赵先生,开发商直接向赵先生履行债务,也就是转让房子给赵先生。在这种情况下,赵先生显然不必向开发商支付任何费用,开发商辩称没有收到赵先生一分钱的说法不能成立。此外,赵先生有开发商出具的收据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也进行了网签备案,证明交易已经完成,开发商不能反悔。

开发商将赵先生的房子转卖给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如果第三人购买该房子时,不知道开发商是无权处分,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那么第三人就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事实上,由于同一套房子不可能再次进行网签备案,第三人不可能完成不动产登记,因此第三人无法获得该房子,只能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购买现房、二手房时,最好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找房屋的所有权负责人确认房屋确实在其名下,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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